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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負責人更名 內政部:僅需申請變更登記
內政部日前表示租賃住宅服務業的公司負責人更名,因未涉及權利主體變動,僅需向租賃住宅服務業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變更登記即可。
內政部說明,內政部114年3月6日台內地字第1140008846號函表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經許可後,若變更負責人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變更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變更登記。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才可以依變更許可證明文件據以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再由租賃住宅服務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依完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據以辦理租賃住宅服務業變更登記。
內政部指出,該規定所謂「負責人變更」,是指公司法第8條所稱公司負責人有變動情事者,均應向租賃住宅服務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及變更登記。若公司負責人更名,因僅係負責人姓名變更,並未涉及權利主體變動,與該規定所稱負責人變更情形不同,因此只需向租賃住宅服務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變更登記即可,無須申請變更許可。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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