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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負債總額計算得扣除項目 金管會:降低證券商負債淨值比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昨(十八)日表示,為因應金融市場的發展需求,將放寬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3條負債淨值比的負債總額計算得扣除項目,新增可全額扣除承銷、股務代收款項,及扣除百分之五十的客戶分戶帳款,藉此降低券商負債淨值比,提升我國金融競爭力。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3條負債總額的計算,過去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8月22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3829011號令規定,僅得扣除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所生代收付性質的過渡性負債,及承做政府債券買賣所發生的負債。
金管會表示,有鑑於證券商辦理承銷作業與代辦理股務作業所生的代收款項屬證券商代收代付性質的過渡性負債,以及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餘額的運用與控管作業已有相當安全性及流動性。在兼顧證券商風險控管及提升營運效能的衡平,並考量證券商業務的推動,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3月18日金管證券字第11403333581號令規定,新增得扣除辦理承銷有價證券或股務代理業務所生代收付性質的過渡性負債,以及交割專戶分戶帳客戶權益的百分之五十,放寬證券商負債淨值比的負債總額計算,提升我國證券期貨業的國際競爭力。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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