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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涉侵占、背信得跨公司解任 行政院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草案
行政院(3/20)日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獨立事由,未來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涉有證券詐欺、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得跨公司解任,以提供公平、安全的交易環境,保障投資人權益。
行政院指出,經營者誠信為公司治理最重要的基石,如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也屬不適合擔任董事、監察人職務的情事,不論其是否執行所任公司業務,均有予以解任必要,因此草案第10條之1擴大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事由,未來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從事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不實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也應作為對其擔任現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的解任事由,得為跨公司解任。此外,草案第40條之1明定已起訴且未確定的訴訟案件適用於修正施行後規定,確保投資人能有安全的交易環境。
行政院表示,保護機構執行業務的支出及其他必要費用,是以當年度保護基金的孳息為上限。但因利率變動而具不確定性,恐有不足支應保護機構執行業務所需經費的疑慮。為了因應保護機構未來業務發展所需經費,考量歷年來保護基金孳息扣除業務支出的賸餘皆撥回保護基金,目前累積數額,應可優先提供保護機構未來年度孳息不足時的使用,且未動用各單位歷年來所提撥款項的總額,並不影響保護基金償付的功能,故草案第20條放寬保護機構執行業務的支出及費用限制,可將歷年保護基金孳息支應業務支出賸餘撥回基金累積數之合計一併作為保護機構的經費來源。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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