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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 下斡旋金前注意3件事 買房積極出價 不怕拿不回斡旋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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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斡旋金前注意3件事 買房積極出價 不怕拿不回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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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出價下斡旋金談看看,但過程中想再多考慮,該怎麼辦?有讀者案例是,仲介建議出斡旋金,沒想到屋主馬上點頭答應,斡旋金因而轉為定金,買方還想考慮之下,也擔心拿不回斡旋金。專家則解析,委託斡旋期間一般約定以3至7天較為普遍,消費者要瞭解,進行斡旋代表隨時可能成交,進入簽訂買賣契約的程序。

消基會董事暨房委會委員張欣民表示,買方要留意,透過仲介向屋主正式出價前,房仲是必須主動告知可透過「要約書」或「斡旋單」進行出價。


「要約斡旋制度」源自「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第9點,而公平會的規範說明中,也明確定義「要約書」與「斡旋金」。

(一)要約書:指載明購買不動產之意思表示,由不動產經紀業者向賣方提出承購價款、付款條件或其他要約條件之書面,而買方不預先交付一定金錢予不動產經紀業者。
(二)斡旋金:指不動產買方交付一定金錢予不動產經紀業者,委其代為向賣方協議交易。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第9點提到,不動產買賣仲介,在向買方收取斡旋金前,必須告知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的區別及其替代關係;買方得選擇支付斡旋金或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

相較「斡旋金」是買方交付給仲介,由其代為向賣方議價,展現出價誠意;「要約書」則是買方不須先支付現金,僅須於要約書上寫明總金額,若賣方在要約書上簽名確認出售,雙方即達成合意。

委託斡旋、要約期間通常為3至7日,按照內政部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規定,買方在要約期授權期限內有撤回權,也就是買方可不需理由,就能撤回斡旋,但若賣方已經在斡旋書上簽收,同意買方的出價售出不動產,買方就不能撤回斡旋。


張欣民剖析,法律實務面,屋主同意斡旋價格,簽收斡旋單,就代表成交,斡旋金轉為定金,若購屋者反悔那麼斡旋金就會被沒收;同樣地,採要約書方式議價,不管是買方或賣方反悔,都必須賠償對方約定的總價一定比例的違約金,通常不超過3%。

至於買方若後悔了,斡旋金還能拿回來嗎?2024年內政部彙整的買賣糾紛案例當中,就有買方支付斡旋金後,買賣成交轉為定金,但後來買風因個人因素不願購買,經過申訴調解後則退還部分定金。

張欣民也提醒,有些屋主可能較看壞市場,願意現在就放手,買方一出價就成交,也會懷疑是否是之後可以買更便宜,因此建議購屋者在目前市場混沌之際,殺價力道可以加大,也避免下斡旋後,屋主點頭賣,自己後悔了,也擔心違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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