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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出席股東會委託書的相關書面文件 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有關電子簽章的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日前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明定出席股東會委託書的相關書面文件須簽名或蓋章者,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有關電子簽章的規定。
金管會表示,考量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會委託書徵求與非屬徵求作業實務運行已久,相關制度變革所生的影響層面廣泛,除了攸關發行公司股東會的召集外,並與徵求人、股東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業者等權益密不可分。現行徵求及非屬徵求委託書的相關書面文件、簽名蓋章等若依電子簽章法第5條第1項至第3項及第8條第1項的電子簽章相關規定為之,於現階段尚有若干疑義仍需排除,否則恐有窒礙難行之處。
金管會指出,為確保委託書徵求及非屬徵求作業所涉及的相對人權益均可受到完善保障,於解決委託書適用電子簽章法相關疑義並擬具具體配套措施前,宜先排除適用電子簽章相關規定,依據電子簽章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同法第5條第1項至第3項及第8條第1項規定,得依法律排除其適用。又證券交易法第25條之1已明定公開發行公司委託書的格式、取得、徵求與受託方式等情事、應申報與備置的文件、資料提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規則,可由主管機關訂定授權規定。
據此,新修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3條之3明定出席股東會委託書的徵求及非屬徵求的相關書面文件須簽名或蓋章者,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第5條第1項至第3項及第8條第1項有關電子簽章的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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