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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者處 6 月至 5 年有期徒刑 內政部通過草案
內政部(5/8)日通過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都市防洪標準及整體監管機制,並加重刑罰、增訂相關行政罰及求償機制。
內政部表示,現行下水道法第8條僅規定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卻未針對優化專用下水道管理效能部分作出具體規範,草案針對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地區或場所,無論公辦或私人開發都需在專用下水道施工前提送「專用下水道實施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可執行,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輔導子法,落實維護管理責任。若未來都市計畫新訂、擴大、變更或辦理通盤檢討,則應考量在地防洪耐受能力,併同檢討及設置相關設施,或新開發建築基地達一定規模時,應符合基地滯洪與排放量規定,有效減輕下水道負擔及提升對氣候變遷影響的調適韌性。
內政部指出,現行下水道法並為針對永續發展作出相關管機制,為落實淨零碳排轉型,草案從下水道工程規劃、建設及管理等層面,考量急降雨、旱澇等不同氣候情境的因應措施,同時納入再生水產製、下水污泥再利用、沼氣發電等下水道再生能源利用與發展策略,讓下水道事業邁向永續發展。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考量過去屢有違規行為毀損下水道或使其功能受到影響,如雨水下水道因石化氣爆而毀損、不肖業者傾倒廢油導致污水處理廠及再生水廠停止運作等,嚴重損壞公有財產及侵害公眾利益等情形。現行下水道法第31條僅針對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罰金的規定,草案加重相關刑責,凡是造成公共危險、人員重大傷亡者須負起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刑責,得併科三萬至五十萬元的罰金。
此外,現行下水道法第32條訂有違反禁止事項的行政裁罰,為有效執行下水道建設與管理,嚇阻各類型的違法行為發生,草案加重行政裁罰從五千元至一百萬元不等,並可視情節按次處罰的規定,以確保下水道建設及設施設備能夠正常運作。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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