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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電子簽章法申請帳簿劃撥 原留印鑑應以數位簽章為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5/14)日修正《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增訂客戶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方式向參加人申請辦理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者,免向參加人提示存摺,客戶原留印鑑或簽名,應以數位簽章為之。
金管會表示,因應《電子簽章法》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開放客戶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方式向參加人申請辦理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已無需提示存摺及以原留印鑑或簽名為劃撥確認,新修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4條第2項,明定客戶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方式向參加人申請辦理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者,免向參加人提示存摺,客戶原留印鑑或簽名,應以數位簽章為之。新修辦法第35條第2項後段則明定,前述規定自今(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七日施行。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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