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554|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詐欺犯若未實際取得犯罪所得 大法庭:僅須自白即符減刑要件 [複製連結]

天使長(十級)

演蝦是裝瞎的最高境界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哥哥你好色 藝術之星 旅遊玩家勳章 西方宗教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3 天前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詐欺犯若未實際取得犯罪所得 大法庭:僅須自白即符減刑要件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日前針對加重詐欺罪案件,作出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認為犯詐欺犯罪者,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只要繳回「實際取得的犯罪所得」即可減刑,若沒有犯罪所得,只要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就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

有男子參與詐欺犯罪組織擔任一線人員,透過交友軟體與大陸地區女子聊天培養感情、交往,再以投資等說詞,誘騙女子投資匯款。倘對方願意投資,即將此部分資訊轉給二線人員,聯繫匯款事宜,若詐騙成功,一線人員可依個人業績領取部分詐欺所得作為酬勞,藉此牟利。而男子落網後在偵查、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並供述僅獲得七千元報酬,一、二審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論處,並讓其減刑。案件經上訴,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認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的犯罪所得指的是實際取得的「個人報酬」,或是被害人被詐取所「交付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若沒有犯罪所得,嫌犯是否只要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就符合減刑要件?欲採取的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有歧異,因此提案大法庭審理。

大法庭指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是以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始終自白的詐欺犯罪行為人「個人」為規範對象,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即獲邀減刑,未及於其他共犯或所屬犯罪組織。且若將減刑條件限縮為「補償被害全損」,將衍生共犯間如何分攤、不同法院如何計算損害等問題,不僅加重訴訟負擔,也不符條文文義。

此外,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後段觀察,區分始終自白的行為人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及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等不同貢獻情形,而為不同程度的層級化刑罰減免規定,足認該條前段的「其」犯罪所得,僅限於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的個人所得,包含因詐欺犯罪而取得的被害人財物,及為了犯罪而取得的報酬在內,並不包含其他共犯或所屬犯罪組織所取得的犯罪所得。行為人「如」未實際取得個人犯罪所得,也無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可言。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信者恆信乎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5-31 23:31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