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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志願士兵加薪 3 萬元 且義務役的薪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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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3 天前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志願士兵加薪 3 萬元 且義務役的薪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立法院(6/10)日通過軍人待遇條例修正案,將每個月的國軍官兵志願役加給增加新台幣三萬元,並明定義務役的薪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立法院說明,現行軍人待遇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加給分為職務加給、專業加給、地域加給及勤務加給。鑒於國軍在面對新型態作戰需求,應增加加給種類及額度,藉大幅度提升加給同時增設調整機制,提升招募誘因並留住優秀人才。新修條文增加志願役加給、戰鬥部隊加給及超時加給。同時針對在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服役者,不得以役別和階級為分級標準,應以地域距離即到達難易度進行分別。

立法院指出,考量近期台海局勢緊張,戰鬥部隊及其支援部隊演訓規模擴增,且原勤務加給下的戰鬥部隊加給,與勤務的定義關係連結不深,新修條文增設戰鬥部隊加給。對例假有應休假而未休者,也應依級數轉換金額給予超時加給。此外,為保護軍人的實質收入不受通貨膨脹的影響,當中央主計機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各類加給應予適度調整。

立法院進一步指出,軍人待遇條例第6條規定,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雖然義務役軍人有於去年跟進公教薪資調整百分之四,但以二等兵為例,其薪資還是低於目前政府定義最低工資。考量我國物價水準、通膨、及最低基本薪資的持續增長,若軍人薪資未隨基本工資調整,在通膨持續上升及演訓勤務加重的現實下,實際收入如同逐漸萎縮。因此新修條文確保義務役薪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以保障義務役的基本生活需求。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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