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262|回覆: 3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政治] 柯文哲收投票通知卻嗆賴清德 民進黨:黃國昌不知要找蔣萬安? [複製連結]

Rank: 11Rank: 11Rank: 11Rank: 11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昨天 13:2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5115200

柯文哲收投票通知卻嗆賴清德 民進黨:黃國昌不知要找蔣萬安?

726罷免投票在即,民眾黨主席黃國昌今在臉書PO文指出,在押的前黨主席柯文哲也收到投票通知單,請問總統賴清德「這是哪門子的黑色幽默?通知柯文哲你有權投票、但我不讓你投票!」民進黨發言人吳崢回應,受過高等教育的黃國昌,會不知道台北市的投票通知單是由北市府寄送?有意見應該問台北市長蔣萬安。

吳崢受訪指出,提醒大家,黃國昌受過高等教育,經歷康乃爾大學法學博士、中研院副研究員、中華民國立法委員,他對中華民國的法治如何運作會不知道嗎?他會不知道台北市的投票通知單是台北市選委會負責的嗎?黃國昌有意見,應該要問台北市長蔣萬安。

吳崢表示,黃國昌明知道政府部門如何分工、投票通知單是由蔣萬安領導的北市府寄送,相關言辭卻看不到任何說理,抹去事實只為了攻擊賴總統,黃國昌無所不用其極鼓吹仇恨政治、鼓吹對賴清德的仇恨,只為了成就個人的政治利益,要讓黃國昌繼續鼓吹極端支持者,破壞台灣的民主法治嗎?

號稱是法學博土
竟然不知道投票通知單是由蔣萬安領導的北市府寄送
為了藍白合的利益,變成「法盲」
對藍是卑躬曲膝,成了藍的「附隨組織」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Rank: 4

狀態︰ 離線
2
發表於 昨天 14:06 |只看該作者
我想講一件事
人要思考
不管媒體啦
政客啦
或者其他人的言論

像這種情況
北市府依法作事
您也認為要問蔣萬安?

柯文哲並未判刑
依法當然有投票權
故北市府此舉無異議處

黃國昌雖然意指賴清德
原因並不難判斷
因為法務部是那方的人影響力大
心知肚明
雖然都是各說各話啦
畢竟這種事情沒人有一擊斃命的證據
所以他指控歸指控
怎麼判斷真的是各自解讀

但是我們普通人
要學會思考
不要人云亦云
還找北市府要答案哩
紫村闌珊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狀態︰ 離線
3
發表於 昨天 14:46 |只看該作者
依照現行法律,包含憲法,收容人是有權利投票的
請政府落實,實施基本人權
一張投不出去的票,事實上剝奪監所收容人投票權是違憲的!
文/陳惠敏(監所關注小組)


試想看看這個情境:你有投票權,被納入選舉人名冊裡、也會發放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但你不一定拿得到),但你一定不能投票。選舉委員會(中央和地方)都說,這不是他們的問題。

「站在選務機關立場,並沒有少掉受刑人的選票,在其戶籍地投開票所選舉人員名冊都有受刑人名字,只是因事實上限制沒辦法到場投票。」這是中選會主委李進勇在10月12日傍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准許小組投票權專案當事人、現於臺北監獄執行中的聲請人林先生的假處分聲請:「相對人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應暫先准予於聲請人所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內,設置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聲請人行使前開選舉之投票權。」後,於立院所做的表示。

有選票,投不出來,這不就是事實上的剝奪嗎?

「監所收容人投票權」這題並非這幾年才出現的,我國刑法在1935年公布施行,70年後的2005年做了有史以來最大幅度的翻修。其中有一條攸關憲法基本權的進步修法,是第36條第2項:「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刪除了原條文裡的第3款「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換言之,自此從刑褫奪公權者,亦能行使投票權。立法理由是這麼說的:「為兼顧預防犯罪及受刑人再社會化之理想,修正褫奪公權內涵,將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行使之限制,移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規範,以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基本權利行使之必要性、比例原則相契合。」也就是說,不能不分情節一律地剝奪受刑人的投票權,才能符合比例原則。更別提,沒有受褫奪公權宣告或者是羈押被告者。

2022年11月26日我國憲政史上首次的「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18歲公民權」,通過門檻很高,各政黨均宣稱全力支持,而當時在監所內的5萬多名受刑人只要年齡滿足、在臺灣住滿六個月以上、未受監護宣告(2023年5月26日立院三讀已通過刪除監護宣告不得投票之規定),即被列入投票權人。但這5萬多票,還沒有投即已被計入實質反對票。

收容人選舉權之法律依據主要是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公民投票法第7條:「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未修訂)

憲法保障國民參政權,監所收容人只要在臺灣繼續居住滿六個月以上、符合投票年齡、及未受監護宣告者(2023年5月26日立院三讀通過刪除監護宣告不得投票之規定),即具有投票權。然而,在沒有法律禁止且被計入投票權人的狀況下,監所收容人卻從來不能投票。

2022年5月「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91點意見:「政府有義務透過不在籍投票、通訊投票或在監獄、其他拘留設施以及人們被剝奪自由或行動受限的機構中設立投票站等方式,為受刑人及被拘留者提供實際的機會,以行使此一重要的政治權利。委員會建議,應立即在所有選舉及公民投票,創造行使投票權的有效機會。」這既是政府明確的義務,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也非常具體,衡諸國外的經驗,亦有許多可參考之處。然而,中選會不作為就是不作為,最常用的藉口就是要待不在籍法制建立後方得實施。

收容人真的想投票嗎?

倡議監所收容人投票權,不只是小組,這些年來,許多民間團體均努力推動。只是,「讓收容人投票」這件事情,是出自倡議者的自我實現、理念價值,還是真真實實來自監所內的期待呢?這是小組在推動投票權的過程中,首先想要確認的第一件事。

於是,趁著去(2022)年底我國憲法史上第一次的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18歲公民權)案的機會,同時也是監獄行刑法新法上路2週年的7月中,小組向監所內同學們徵求「公民複決,從投開始」投票請求書,希望在選舉人名冊編造完成前,向中選會要求落實收容人投票權。我們希望在一個月內至少能收到一千份的請求書,一併遞交向中選會。後來,在一個月內我們共收到來自31個矯正機關、有效請求書2,526份,其中408位為在籍投票權人。在填寫資料多增加了「與現居地同」一項,就是為了之後可能展開的司法行動預先準備。首先,我們想要甩開不在籍的魔咒,同時避開必須立法的要求,我們所設想的行動策略是,破除一切會被轉移焦點的迷障,讓監所收容人的第一張票能投下去。

這一張18年來投不出去的票,監所關注小組和法扶專案律師團——薛煒育律師、謝孟羽律師、曾彥傑律師,在去(2022)年以北監和北所在籍收容人為當事人,針對無法行使「2022年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投票權,開啟行政訴願和司法救濟,並在11月23日投票前3天開庭,就設置投開票所等可能,以及法律關係予以確認。

在整個過程中,沒有找到不能投票的法條依據,僅有行政上的消極不作為。然而,透過實質的訴訟過程,也發現了幾個困難而需要突破的關鍵點,例如,「沒有禁止卻無法投票」究竟是個行政處分,或者是事實行為?收容人投票權究竟有沒有權利保護之必要?請求權的基礎何在嗎?特別權力關係下的收容人其公法地位及與選務機關之法律關係究竟為何?定暫時處分之訴,最終以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非義務機關予以駁回。

監所關注小組在公民複決階段徵集投票請求書



投票權需透過制度建置才能履踐

然而,小組和律師團透過司法訴訟,想要清楚表達的立場是,當行政部門置若罔聞、當立法怠惰未備,司法是可以發聲,挺身而出捍衛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的。投票權與其他基本權利的差別在於,需有制度性之建置才能遂行基本權內涵,如此說來,收容人投不出來的這張票,大家怎麼可能不面對?

明(2024)年1月13日投票之「第十六任總統副總統暨第十一屆立法委員選舉」,是全國性選舉(包括政黨票),在吸取去年訴訟過程中的失敗為基礎,今年春天小組和法律扶助基金會再次合作,由9位投票權專案律師團成員——薛煒育律師、謝孟羽律師、曾彥傑律師、黃昱中律師、林俊儒律師、陳威延律師、陳宜均律師、李艾倫律師、劉繼蔚律師,替在8監所的11位在籍收容人提起11起行政訴訟及暫時處分聲請,同步亦向公法學者請益並說明議題及困境,舉辦論壇收集意見並倡議。在10月初小組舉辦了「必須保衛社會,你所不知道的收容人」展覽,正式向社會大眾推出投票權專案的議題說明。展覽期間,我們將中選會和地選會提出的種種為何無法在監所內設置投開票所的理由(這也是我們在去年和今年已開過的四庭及收到的每封回函獲得的說詞)一一明列,並邀請大家投下「您是否贊成在監所內設置投開票所,供戶籍在監所內的收容人投下第十六任總統副總統及第十一屆立法委員政黨票及區域立委選票?」結果同意者461票、不同意者129票、無效票19票(包括簽名,違反不記名投票)。

北高行裁定:受刑人可以投票

也是在展覽期間,我們收到了第一個假處分裁定的好消息,臺北監獄可以投票了!投票權專案當事人、現於臺北監獄執行中的林先生針對2024年1月13日投票的「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的暫時處分聲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在9月27日開庭審理,10月12日北高行准許先位請求,要求「相對人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應暫先准予於聲請人所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內,設置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聲請人行使前開選舉之投票權。」

合議庭裁定的五點理由要旨均肯定了律師團在訴訟過程中所預備並提出的種種說明和證據,「聲請人就即將舉行之系爭選舉有選舉權卻無法行使,形同受到剝奪,實屬重大之損害。相對人桃委會雖辯稱未拒絕聲請人投票,惟政府有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義務,如依法應為而不作為,仍屬侵害基本權之行為。」、「且臺北監獄就是政府機關,於監獄機關設置投票所,自符合上開規定,並無超乎法定範圍而造成『特設』可言。且法律規定未區分選舉人之身分,若受刑人遭排除適用,實際上形同剝奪其在籍選舉權,亦違反平等原則。準此,受刑人在籍投票,並無立法空缺,亦非法所不許,更未造成既有法制之變動。」

一起來上民主課

這份我國受刑人投票權行動上第一份裁定,直指出了民主的真諦與價值,正是監所收容人回到社會最好的公民課!在台灣各地發起行政訴訟案件,除了各法院有不同見解外,重點仍在各地監所都有當事人提出這樣的訴求與主張,受刑人或收容人是有意識自己的公民權利被限制,需要積極爭取。

同學們隨著請求書寄來的心聲,「除了大多數民眾的不理解,還有中選會和矯正署基層公務員的反彈,這都需要耗費不少時間和心力去對話、溝通,但願我的棉薄之力能有些正面幫助,也期待能早日在獄中投出選票。」、「無論任何黨派執政,只要我們拿回投票權,能決定由誰來作主,自然就會被重視在乎,不僅我們的票,還有我們家人親友的票,都會有影響力,如此一來,無論福利或法案自然也就會多為我們在監的受刑人設想!」

全國監所收容人正在上的這堂民主課,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前段:「為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之本旨」,國家迴避了18年的違憲狀態,該是一起面對的時候了。

點評

pushman  選舉權是憲法明定的,因此未被法官宣判褫奪公權,都有此權力,你這外國人別來攪和~~  發表於 昨天 17:14
la8651  你這樣故意抬槓,有意思嗎?有權投票?犯人有權投票,法官也有權把犯人關起來,這時要聽誰的?不要再亂了。  發表於 昨天 16:38
la8651  你故意忽略人民除了權力,還有義務,而且義務高於權力。這樣你就能理解為何收容人不能投票。都在關了還投個鬼票?  發表於 昨天 16:36
la8651  打撲克也是人民的權力,也是憲法保障的自由。難道因為人民有這自由,就可以當街打撲克?當場被警察逮捕,這是不是警察剝奪人民權力?  發表於 昨天 16:31
pushman  喇叭不懂就別亂舉例,選舉權是憲法第十七條明定的  發表於 昨天 15:57
高等教育最重要目標就是,確保畢業的學生能分辨有人在胡說八道——Jeremy Knowles
生活中沒有什麼可怕的東西,只有需要理解的東西。
——Marie Curie 居里夫人
『當法律站在你這邊時,狂打法律戰;當事實站在你這邊時,狂打現實戰;當兩者皆不站在你這邊時…………狂敲桌子。』
「如果你不在桌邊,那你就是在菜單上。這是國際歷史上不爭的事實,也是最基本的常識。」美國歷史學家提摩希.史奈德(Timothy Snyder)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軍武十字勳章

狀態︰ 離線
4
發表於 昨天 20:43 |只看該作者
就問柯文哲被判刑了嗎?
所以他本就該有投票權
反而是看到北檢不斷的用司法延押在野黨前黨主席
說真的這才是一個天大的笑話

點評

la8651  不能押前在野黨主席, 是哪條法律規定的?前在野黨掃廁所大媽能不能押?  發表於 昨天 21:32
中華民國就是我的國;臺灣就是我的家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7-22 03:42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