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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保險經紀人代公司申請辦理網路投保業務 應取得個人資料管理系統的認證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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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8 小時前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保險經紀人代公司申請辦理網路投保業務 應取得個人資料管理系統的認證

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日前公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明定保經代公司申請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取得個人資料管理系統的認證。

金管會說明,考量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擁有大量個人資料,為強化個人資料防護效能,草案第5條及第18條規定,保經代公司申請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取得個人資料管理系統的認證。又為配合「金融行動身分識別標準化機制」簡稱變更,草案第8條及第10條修正為「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fast-ID)」,並參考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不只放寬保經代公司可以數位憑證的方式確認保險客戶身分。也同步放寬要保人為其七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投保者,保經代公司應以其他更具證明力的方式確認被保險人投保意思表示為本人所為、將保經代公司應提供網路投保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的保險契約約定審閱期間的規定,回歸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金管會表示,為強化保戶辦理網路保險服務之身分確認程序,草案第10條之1明定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保險服務應依據代理或業務合作的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之風險等級辦理身分確認程序。又參考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草案第13條放寬保經代公司於財產保險既有保戶免抽樣電話訪問條件、免予執行抽樣電話訪問範圍、調降電話訪問抽樣比例、及電話聯繫要保人未成或拒訪者,應補寄信件、簡訊或電子郵件提醒相關投保權益。

金管會指出,配合保經代公司申請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及個人資料管理系統的認證,草案第14條刪除保經代公司差異化管理有關前揭兩項系統認證及導入的積極指標。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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