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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不當使用競爭事業營業表徵為關鍵字廣告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規定處 20 萬元罰鍰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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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7 小時前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不當使用競爭事業營業表徵為關鍵字廣告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規定處 20 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日前針對一起生技公司不當使用競爭事業營業表徵作為關鍵字廣告的事件,作出會議決議,認為生技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公平會說明,生計公司委託的廣告公司因開啟關鍵字插入功能,並設定其他公司的商品名稱為關鍵字,導致網路使用者搜尋其他公司的商品名稱時,會出現以商品名稱首購現折一百元為標題的廣告連結,若點擊該關鍵字廣告,就會連結至生技公司的網站,整體內容呈現容易使網路使用者誤以為他公司與生計公司屬同一來源或具一定關係的企業。

公平會指出,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的行為。生計公司藉由網路使用者搜尋其他公司的商品名稱及點擊關鍵字廣告的導向機制,增加自身網站被到訪及成立交易的機會,進而減少其他公司接觸潛在交易相對人的機會,並減損其營業表徵所蘊含之經濟利益,會讓民眾產生混淆誤認,造成不公平競爭而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該生技公司不當使用競爭事業營業表徵作為關鍵字廣告的行為,整體內容呈現上使人誤認兩者屬同一來源或具一定關係的企業,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7條第2項第2款第1目的規定,屬於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的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的規定,處生技公司二十萬元罰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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