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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建築物間騎樓地平面高低不平情形 以「地平面齊平」為認定要件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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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間騎樓地平面高低不平情形 以「地平面齊平」為認定要件

內政部日前針對建築物間騎樓地平面高低不平情形,是否適用市區道路條例第9條規定,做出函釋,認為於改善工程實務操作上,仍應以「地平面齊平」為標的。

內政部114年6月23日內授國工字第1140807128號函說明,市區道路條例第9條規定,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應依照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配合道路高程建造,不得與鄰接地平面高低不平。若地平面因建造時無指定高程或因地形特殊致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依同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可視都市發展需求,指定路段編列預算,或得與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共同負擔工程費,統一重修。

內政部指出,若地平面因擅自改建致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或造成阻塞者,市區道路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於二個月內自行改善。此外,建築法第43條規定,建築物基地地面,應高出所臨接道路邊界處的路面,建築物底層地板面,應高出基地地面,但對於基地內排水無礙,或因建築物用途上的需要,另有適當的防水及排水設備者,或建築物設有騎樓者,其地平面不得與鄰接的騎樓地平面高低不平。但因地勢關係,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第9條規定,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由主管機關指定路段統一重修。又地平面,經主管機關統一重修後,因擅自改建致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或妨礙行人通行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於二個月內自行改善。關於騎樓是否有違規墊高行為,應以建造時有無指定高程、經主管機關統一重修、擅自改建、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或造成阻塞,如妨礙行人通行等,為其認定要件。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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