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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鉅額轉帳恐遭查稅等話術詐藝人保費 法院判業務與保險公司連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日前表示,知名藝人購買儲蓄險,遭保險經紀人以轉帳較高額保費可能被查稅、預繳有優惠等理由,騙其改以現金繳納保費再予以侵吞,依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判刑兩年八個月徒刑定讞;民事部分,該院判保險經紀人、主管及保險公司應連帶給付兩千零六十三萬餘元。
有保險經紀人跟保險公司的一位主管借牌,向知名藝人推銷六年期儲蓄型保險,僅第一期完成自動扣款,欲繳第二期保費前,該保險經紀人稱鉅額轉帳可能會引來查稅或或被誤認為洗錢等話術,讓其改以現金繳納保費。嗣後更以提前繳費或是預繳保費可獲得優惠折扣等理由,多次騙走保費,直到藝人收到催繳通知確認後,發現已積欠五年保費,才驚覺受騙提告。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依刑法第339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檢察官認定保險經紀人五度詐騙保費,依五個詐欺罪將其起訴,法院最終判刑兩年八個月徒刑定讞。民事部分,臺北地院判保險經紀人、主管及保險公司應連帶給付兩千零六十三萬餘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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