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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被繼承人生前購買之預售屋 以已付價款併入遺產課稅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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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購買之預售屋 以已付價款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國稅局(7/23)日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購買之預售屋,應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累計已付價款,計算該債權價額,併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生前與建商簽定「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在房屋興建完成前死亡,其死亡當時所遺留的財產,係未來請求不動產過戶的「權利」,並非房屋、土地之所有權,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規定,應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累計已付價款,計算該債權價額,併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於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間與建商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購買某建案十二樓房屋及地下室一個停車位,契約約定房地買賣總價為新臺幣一千八百二十萬元,預計於一百十六年底完工交屋。惟其不幸於一百十三年四月過世,經依繼承人提供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支付各期房地價款之統一發票及匯款單等資料,計算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已支付建商之各期房地價款合計三百三十萬元,故應併入遺產總額之「債權」即為三百三十萬元。

國稅局提醒,稽徵機關為服務民眾,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作為辦理遺產稅申報之參考,惟該清單並無預售屋資料,被繼承人生前如有購買預售屋,繼承人可向建商查詢被繼承人生前已付房地價款情形,申報債權併入遺產,以免因漏報而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受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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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前天 05:34 |只看該作者
台灣的稅目之繁雜,連 AI 都算不清、更答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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