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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天后級歌手御用舞蹈名師被控以 1 千元賣帳戶給詐團 遭依洗錢罪判刑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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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4 天前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天后級歌手御用舞蹈名師被控以 1 千元賣帳戶給詐團 遭依洗錢罪判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一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作出判決,曾在演藝圈與多位天王、天后級歌手合作的舞蹈名師被控以一千元將申辦的銀行帳戶出售給詐欺集團,而該帳戶也被用作詐騙工具,遭該院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併科罰金一萬元,緩刑三年,並需向公庫支付三萬元。

曾為多名天王、天后級歌手編舞,甚至有流行音樂「舞蹈教父」封號的御用舞蹈名師,將其申辦的銀行帳戶以一千元提供給詐欺集團做匯款工具。檢警調查,詐騙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傳訊息給被害人,佯稱帳戶遭凍結,要先轉一筆款項後才能解除,被害人便轉匯三萬元到舞蹈名師的帳戶,而舞蹈名師再依詐騙集團成員的指示,將匯入帳戶內的款項轉出。

所稱洗錢,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是指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或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的特定犯罪所得,或是使用自己的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等行為。法院依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舞蹈名師開戶資料,認其提供金融帳戶給他人使用,使被害人受財物損失,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觸犯修正前同法第14條一般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併科罰金一萬元。但考量被害人經傳喚未到,才致其無從談賠償,宣告緩刑三年。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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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前天 05:33 |只看該作者
名聲大不等於品行好,很多時候還是反著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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