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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住房地符合三要件 均得享有重購退稅租稅優惠
財政部國稅局日前表示,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自住房地,並在兩年內重購自住房地,都可享有重購退稅的租稅優惠。
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繳納的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可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國稅局表示,重購退(抵)房地合一稅的立法目的是為避免民眾出售原自住房地,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其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乃給予自住換屋族的租稅優惠,減輕民眾的換屋負擔,並保障居住需求。民眾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房地合一稅,必須同時符合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兩年以內;出售與重購的房地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有實際居住此三要件。
國稅局舉例說明,民眾於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買賣登記取得高雄市房地,嗣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簽約出售,並於同年七月十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依規定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嗣民眾於一百一十二年三月間另購臺北市房地,乃向該局申請重購退稅,經該局查核發現民眾簽約出售高雄市房地後才將戶籍遷入,且持有高雄市房地期間水電使用度數極低,並查得民眾及其配偶生活重心不在高雄市,民眾也無法提供足資證明有自住事實的相關證明文件,因此認定民政並未「實際居住」於高雄房地,與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規定不符,否准退稅。
國稅局指出,民眾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重購優惠,應注意重購的新房地於五年內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經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的規定,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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