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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台中男亂按手扶梯「救命鈕」致手扶梯急停 遭捷運警攔獲罰1萬元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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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男亂按手扶梯「救命鈕」致手扶梯急停 遭捷運警攔獲罰1萬元

報新聞
報新聞/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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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12時52分許,1名范姓男子(66年次)在高鐵台中站1號手扶梯上,在無任何緊急狀況下,竟手癢無故按壓「手扶梯緊急停機鈕」,導致手扶梯瞬間急停,險些造成後方乘客摔倒受傷,因范男隨即離去,致未能對其實施開罰,十餘日後,於本月14日06時30分許,范男再次搭乘台中捷運時,捷運公司透過通報系統發現其行蹤,隨即通知捷運警察隊於文心中清站攔查范男,於確認身分後依法開罰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臺中捷運警察隊小隊長龐家瑜、警員林文宗2員,於本月14日擔服06-08時巡邏護車勤務,接獲通報指日前於8月3日12時52分在高鐵台中站1號手扶梯任意壓下緊急停機鈕之旅客,將要在文心中清站下車,龐等2員隨即趕往並當場攔獲范男,由該站副站長開立裁處書依法裁罰。

臺中捷運警察隊長洪坤寶表示,大眾捷運法第5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手扶梯上的緊急停機鈕,是在乘客跌倒、物品卡住等突發危險時,才可操作使用,以立即停止運轉,避免意外擴大,捷運系統內的安全設備是「救命鈕」,不是惡作劇的玩具,民眾切勿因一時好奇或挑戰心態而觸犯法律,否則一按下去,不僅荷包大失血,如此造成他人受傷,除依大眾捷運法開罰外,還可能會被提告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移送法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呼籲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共創一個安全、友善的捷運搭乘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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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5-8-17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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