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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罰站 1 天不超過 2 小時且艦艇靠泊才能執行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修正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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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站 1 天不超過 2 小時且艦艇靠泊才能執行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修正

國防部於日前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除了將將「評議會」修正為「懲罰諮詢會」外,並新增多項懲罰規定,包括對士兵處以罰站,同日執行時數累計不得逾二小時,且不得於奉准休假、外(散)宿期間及下午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或中午休息時間執行。海軍艦艇單位於航行任務期間,應停止執行罰站懲罰,並於靠泊後執行。

國防部指出,為使權責長官確實審酌懲罰應審酌的事項及避免罰款懲罰後續執行窒礙,新修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為罰款懲罰前,權責長官得召開懲罰諮詢會,由諮詢會提出專業具體建議後決定。若處以受懲罰人超過兩個月本俸薪額的財產懲罰等,同細則第3條規定,本俸(薪額)認定,以懲罰令發布日或受懲罰人服役期間最後一次所領薪餉的法定本俸(薪額)為準。同時為避免罰薪月數超過受懲罰人剩餘役期,造成執行困難,同細則第11條規定,罰薪期間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且不得逾受懲罰人階級的法定最大服役年限,或剩餘法定役期。

於實務執行罰站懲罰,常遇有得否穿著輕便服裝執行的疑義,新修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受懲罰人於罰站期間應遵守營區內部管理規範。且執行罰站懲罰應選定適當地點、時間及考量受懲罰人身體狀況,同日執行時數累計不得逾二小時,且不得於奉准休假、外(散)宿期間及下午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或中午休息時間執行。海軍艦艇單位於航行任務期間,則應停止執行罰站懲罰,並於靠泊後執行。此外,有鑑於實務執行懲罰時,受懲罰人得否拒絕單位執行任(勤)務或任意穿著服裝,同細則第13條規定,受懲罰人於檢束、禁足期間仍應遵守營區當日的服裝穿著及作息等內部管理規範,且應配合單位執行任(勤)務。

國防部表示,軍人對權責長官職務範圍內下達的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向權責長官表示意見;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軍人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的責任,由該長官負責。審酌軍人如認為權責長官下達的命令違法,且已向權責長官表示意見者,於事後遭違紀行為調查,檢討懲罰,新修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得減輕或免除懲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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