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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客服專員盜刷客戶信用卡 金管會裁罰銀行 1200 萬元罰鍰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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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專員盜刷客戶信用卡 金管會裁罰銀行 1200 萬元罰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8/11)日通過對商業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商業銀行因接獲客戶反映及內部清查,發現前客服專員涉及盜刷客戶信用卡。該行未完善建立信用卡客戶資料變更、申請掛失補發、信用卡繳款金額調整及信用卡影像調閱系統之控管機制,核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罰鍰。

商業銀行客服專員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至一百十三年十月間,以職務之便擅自替客戶申請補發信用卡,並於申請後發卡前將客戶通訊資料變更為其本人資料,再以客戶信用卡於國外網站刷卡儲值至其本人及親友該網站帳號,再輾轉匯回其帳戶等手法盜刷客戶資金,受影響客戶數共十八人,總盜刷金額約六百八十八萬元。

金管會表示,該行規定就客戶信用卡基本資料變更,客服人員於核驗持卡人身分後,即得逕行變更;另針對持卡人申告卡片遺失,客服人員於確認相關資料後,即得執行掛失補發作業。惟前揭作業未有相關機制確認持卡人確有進線要求執行,以致專員得以多組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進行變更,以規避系統檢核;亦利用權限將客戶申請停卡改為掛失補發,或鎖定久未用卡之客戶,逕自申請掛失補發信用卡,並將補發之信用卡寄至專員事先變更之通訊地址。核有未完善建立信用卡客戶資料變更及申請掛失補發之控管機制。

金管會指出,該行規定於信用卡帳單結帳後,如遇持卡人申請扣除商店退款、費用減免、爭議帳款繳款等,客服人員得調整帳單最低應繳金額,惟持卡人如為「非逾期戶」,客服人員無須開立電子表單會簽權責部門,即可調整繳款最低金額,致專員利用調整繳款金額掩蓋舞弊行為。核有未完善建立信用卡繳款金額調整之控管機制。該行亦規定如須確認信用卡申請書資料,客服人員可透過信用卡影像調閱系統調閱信用卡申請書內容,惟該系統未建立妥適之查詢控制條件,致專員得輕易隨機以姓名查得客戶信用卡申請書資料之身分證字號,據以登入客服系統查看客戶之信用卡使用情形,俾利鎖定特定特徵之客戶為舞弊對象。核有未完善建立信用卡影像調閱系統之控管。

綜上,該商業銀行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一千二百萬元罰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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