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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放寬境外客戶款項得存放於證券商於外國保管機構開設外匯存款專戶 金管會預告修正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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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境外客戶款項得存放於證券商於外國保管機構開設外匯存款專戶 金管會預告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8/11)日,預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放寬境外客戶款項得存放於證券商於外國保管機構開設的外匯存款專戶,並增訂有關外國保管機構應符合的資格條件及信用評等標準。

金管會表示,現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之1,證券商經營國際證券業務辦理客戶委託帳戶保管業務,其客戶對象屬中華民國境外的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者,僅可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設的外匯存款專戶存放客戶款項,草案增設也可於外國保管機構開設外匯存款專戶存放客戶款項,放寬境外客戶款項得存放於證券商於外國保管機構開設之外匯存款專戶。

金管會指出,現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之1並未針對保障客戶款項安全的部分作出具體規範,草案增訂有關外國保管機構的資格條件及信用評等標準,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已設有證券商或銀行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者,如未在境內設有證券商或銀行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者,該保管機構應為符合以下任一信用評等標準的金融機構。一、經保管機構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二、經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三、或經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NB-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經澳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twn)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twn)級以上。

此外,配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第1項第3移列第4款,草案酌作文字修正。金管會表示,本次放寬國際證券業務境外客戶款項得存放於外國保管機構,將提升金流往來的便利性,有助於推動國際證券業務業務發展、提升國際證券業務競爭力的願景、建構安全與發展並進的金融市場,及打造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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