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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微型保險承保者範圍 修正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8/14)日修正「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擴大微型保險保護傘範圍,將符合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者,納入微型保險承保身分者範圍。
金管會表示,為維護新住民及其家庭成員基本保險保障權益,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11款,將符合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者及其家庭成員納入微型保險承保身分者範圍。
金管會指出,微型保險推動目的在於使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族群每年能以負擔得起的保費,享有基本保險保障,並鼓勵保險業者善盡社會責任,本次修正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除了增加符合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者及其家庭成員為承保對象,可擴大微型保險保護傘範圍外,並可普及新住民與其家庭成員的基本保險保障,讓社會上各階層皆能享有保險所提供的保障,進而達成「普惠金融」的政策目標。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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