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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家門口養悍犬接連咬傷鄰居 法院:未善盡飼主責任判處拘役 40 天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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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9-11 00:49:1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家門口養悍犬接連咬傷鄰居 法院:未善盡飼主責任判處拘役 40 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一起犬隻咬人的過失傷害案作出判決,有男子在一樓住家門口飼養犬隻,卻未將鍊繩拴緊,導致犬隻掙脫衝到旁邊農舍咬傷鄰居。男子偵訊時還謊稱是鄰居拿鋁棒打狗才會被咬,到法院審理時才認罪,該院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判處其拘役四十天。

臺南地院指出,有男子在一樓住家前飼養犬隻,某日犬隻突然掙脫鍊繩,衝到旁邊農舍,咬傷鄰居的大腿及腳踝,下背和骨盆也有挫傷等傷勢。鄰居不滿男子的狗過去已經咬傷母親,卻仍沒有將狗拴好,於是驗傷提告。偵訊時,男子矢口否認犯行,辯稱當時是犬隻互咬,鄰居拿鋁棒重擊他的狗才會被咬;但男子承認沒有將犬隻關起來,只是用鐵鍊綁住,也承認犬隻曾咬傷鄰居的母親。

因過失傷害人者,依刑法第284條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檢察官認定,男子未將其犬隻鍊繩栓妥,確有疏未管束或設置足以避免犬隻攻擊、咬傷他人防護措施過失,所辯僅是卸責之詞,依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男子才承認犯行,法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臺南地院表示,男子明知飼養的犬隻過去已有咬傷他人紀錄,猶未善盡飼主責任,致飼養犬隻咬傷鄰居;由於雙方對賠償金額未達成共識,無法成立調解,因此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十天。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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