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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輸入查驗作業衍生費用由報驗義務人負擔 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衛生福利部(8/21)日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修正產品輸入查驗的申請作業規定及增訂補正規定,同步調整查驗作業,明定查驗作業衍生費用由報驗義務人負擔。
衛福部說明,本次修法調整產品輸入查驗的申請作業規定及增訂補正規定,同辦法第12條修正輸入產品採逐批查核的範圍,將採逐批查核的條件修正為違反同辦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或第18條規定,逾有效日期、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添加物,或不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等。
衛福部表示,新修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16條第3項,明定查驗作業衍生費用由報驗義務人負擔。為督促報驗義務人對具結先行放行產品盡其責任,儘速完成查驗程序,避免拖延報驗案件的結案,同辦法第20條修正得具結先行放行的條件、應繳納保證金的條件及方式,以及增訂具結先行放行保證金循環使用的規定,第21條至第24條則訂有查驗符合及不符合規定的處理作業。
衛福部指出,本次修法除強化查驗作業外,增訂簡政便民三大措施,包含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6條增訂文件補正期限,以協助報驗義務人明確掌握補件期限,提升查驗時效。同法第21條具結先行放行繳納地保證金可循環使用,簡化保證金重複繳納及退還的作業。第25條增訂以電子送達查驗相關通知,使通知數位化,提升通關效率。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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