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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鼓勵併購籌組產業控股公司 行政院通過企業併購法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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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9-18 01:08:3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鼓勵併購籌組產業控股公司 行政院通過企業併購法草案

行政院於(8/21)日通過「企業併購法第44條之2、第52條之1、第54條修正草案」,放寬公司併購課稅規定,被收購公司股東取得收購公司股份應繳納的證券交易所得稅,可選擇在未來實際轉讓時再予課徵,排除併購阻礙,提高公司透過股份轉換籌組產業控股公司的意願,提升企業議價與國際應變能力。

行政院指出,企業併購不僅是單純的經營策略,也是驅動產業升級、整合資源、開拓國際市場的工具。透過整合成立產業控股公司,藉由控股架構整合人力、財務、製造、技術及品牌,分攤風險與成本,提升企業議價與應變能力。而協助企業突破成長瓶頸,並鼓勵其成立發展產業控股公司,提升國際競爭力也為一重要政策方向。故此次修法針對股份轉換成立產業控股公司增訂租稅措施,目的就是希望能提高企業整合意願,提升整體的競爭力。

為提高公司透過股份轉換籌組產業控股公司意願,草案第44條之2規定,對於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被他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為其百分之百持股的子公司,該收購公司、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符合一定要件且該收購公司經認定為產業控股公司者,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就讓與公司股份予該他公司作為對價,抵繳其承購該他公司所發行新股或發起設立所需股款部分的證券交易所得,得選擇免予計入股份轉換當年度基本所得額;於實際轉讓該產業控股公司股份或於該股份帳簿劃撥至開設的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再行申報。

此外,為確保稅收權益,草案第52條之1明定通報義務,若產業控股公司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已轉讓或撥轉的股份資料,稅捐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補報外,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稅捐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屆期未補報者,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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