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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臺灣成為人工智慧島 行政院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
行政院於日前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確立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治理基本原則,以鼓勵技術創新及與國際接軌為主軸,兼顧智慧財產權及個人資料保護,建構人工智慧發展與應用的良善環境,打造臺灣成為人工智慧島。
行政院指出,人工智慧技術近年發展快速,被世界普遍認為可為整體產業與社會活動帶來廣泛的經濟及社會效益,並為企業及國家發展提供關鍵的競爭優勢,但同時也可能對個人或社會帶來風險或影響。因此草案第3條確立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的基本原則,在促進產業發展與風險管理間取得平衡,進而提升國家競爭力。而所稱人工智慧,草案第2條明定是指具自主運行能力的系統,該系統透過輸入或感測,經由機器學習及演算法,可為明確或隱含的目標實現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等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的產出。
行政院表示,資料為人工智慧發展的重要元素,政府有必要促進人工智慧的創新與產業發展得以取得高品質的資料,因此草案第14條規定,政府應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就相關規範定期檢視並為必要調整,以利人工智慧發展所需。為利人工智慧訓練及產出結果維繫國家多元文化價值,避免影響弱勢、多元族群權益及人民的智慧財產權,政府應致力提升我國人工智慧使用資料的品質與數量,以利人工智慧訓練及產出結果維繫國家多元文化價值及維護智慧財產權。但為避免個人資料外洩風險及蒐集過多不必要的敏感資訊,草案第13條規定,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避免不必要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並應促進個人資料保護納入預設及設計的相關措施或機制,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此外,為確保人工智慧的安全性,政府應針對高風險人工智慧應用所可能產生的損害風險,明確其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而政府為因應人工智慧發展,應避免技能落差,並確保勞動者之職業安全衛生、勞資關係、職場友善環境及相關勞動權益,且草案第12條規定,政府應就人工智慧利用所致的失業者,依其工作能力予以輔導就業。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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