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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階段處遇制度替代累進處遇制度 法務部監獄行刑法草案
法務部於日前公告「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意旨,應慎重考量廢除累進處遇制度,此次修正增訂階段處遇制度,以替代累進處遇制度,同時為符合實務運作的需求,將保障受刑人申訴及復審權益,以完備法案體系架構,落實矯正政策目標。
法務部指出,考量現行實務運作對在監執行期間未逾六月的受刑人擬定處遇計畫後,不及處遇即面臨出監轉銜,成效不彰,故草案第11條規定處遇計畫對象為在監執行期間逾六月的受刑人,另對在監執行期間未逾六月的受刑人,改彈性施以適當的輔導、教育及作業。
法務部進一步指出,為協助受刑人更生,培養責任意識,將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分數個階段,提供適性處遇並施以考核,以促其改悔向上,訂定階段處遇制度。草案第18條規定,監獄對於受刑人的處遇,本由嚴而寬的原則施以考核,自入監當月起分第四級至第一級,四個階段依次進級。草案第18條之2則明定監獄應參照受刑人每月表現作為階段處遇的依據,並依職權於受刑人各級別逾一定期間後審查,行狀平穩者進至次一級別。
法務部表示,為妥適處理實務上受刑人誤向申訴管轄機關以外機關提起申訴的情形,草案第93條規定,受刑人誤向申訴管轄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提起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此外,因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已施行,為利新制順利施行,受刑人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者等,草案第134條規定,應向監獄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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