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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網紅於網路平台表演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發布作業規範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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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於網路平台表演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發布作業規範

財政部(9/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經常性於網路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的網紅及利用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的平臺,有一致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

財政部說明,網紅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創作的影音、圖文或資訊等表演勞務,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廣告收入或訂閱收入,而網紅達一定條件或與平臺簽訂合約,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形成網紅、平臺、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的交易,屬新興網路交易型態。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第3條規定,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表示,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第4條訂有網紅勞務性質認定及相關營業模式的課徵原則,符合營業人要件的網紅提供的表演勞務,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等營業模式,應分別依其課稅原則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指出,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的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平臺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行為,始能完成網紅表演勞務的交易。鑑於付費或免付費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判斷外,尚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判斷,若付費或免付費觀眾位於我國境內,網紅自平臺取得的分潤收入就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為營業人,其提供表演勞務授權境外平臺使用、收益,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六十五元,其中源自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百分之八十即五十二元,因網紅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由甲按稅率百分之五報繳營業稅,但往紅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依稅率百分之一課徵,至源自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百分之二十即十三元,因網紅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故往紅可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屬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已訂定自昨日起至明年六月三十日止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的情形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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