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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網紅及平臺辦理稅籍登記 115 年 6 月 30 日以前免罰
財政部日前表示,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及利用前開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之平臺,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於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及同年七月十五日以前免予處罰。
財政部指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及利用前開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之平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第3點及第4點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於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及同年七月十五日以前免予處罰。
參照財政部114年9月10日台財稅11404590641令,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及利用前開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之平臺,於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未辦理稅籍登記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處罰;未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者,免依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同時,於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五日以前未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者,免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此外,前開平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委託報稅代理人,其代理人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五日以前未依規定期間代理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9條之1規定處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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