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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鐵路運輸業 336 名員工春節集體休假遭懲處 最高行政法院逆轉改判工會敗訴確定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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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輸業 336 名員工春節集體休假遭懲處 最高行政法院逆轉改判工會敗訴確定

鐵路運輸業工會於一百零六年春節發起集體休假活動,事後有三百三十六人被記過,一審、更一審都判工會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日前以集體休假仍應「依約、依法」辦理,並符合誠信原則,才具備正當性為由,改判工會及員工敗訴確定。

為了抗議排班制度不合理,鐵路運輸工會於會員代表大會時,決定在一百零六年的春節期間不同意國定假日出勤而「依法休假」,鐵路公司認定工會會員曠職,因此記過懲處。工會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被駁回,提行政訴訟救濟,一審認為工會申請有理由,判決勝訴。案件上訴後發回更一審,認為員工在農曆春節本就無出勤義務,當時排定班表時,也未徵得這些員工同意出勤工作就認定未請假就算曠職,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判決工會勝訴。因此勞動部、鐵路公司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4款規定的工會爭議行為,是工會為達成其主張,發起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的行為,其本質是多數勞工以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的手段,拒絕履行工作或妨礙事業的正常運作。工會因勞資爭議發起集體休假工會活動,基於工會自主,固得主張不循法定爭議行為等機制,但仍應依約、依法辦理,並符合誠信原則,才具備正當性。而鐵路公司本於工作規則暨實際安排等所形成如何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工作的作業慣習,未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所定最低保障標準。

最高行政法院最後表示,鐵路公司以工作規則訂出休假與請假的相關程序,並不是在勞動條件上對員工作出比勞動基準法更不利的限制,這些規範主要是為了集體排休與假期安排,能夠有一致的依據與約束力。工會集體休假活動的實際權利行使狀況,未全然依約、依法辦理,且與誠信原則不符,認為鐵路公司的因應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將更一審判決廢棄,改判工會及三百三十六人敗訴。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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