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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與生活] 吾未見好德如好色者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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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3 天前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吾未見好德如好色者

你們一向聽說過:『不可姦淫!』我卻對你們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裡姦淫了她。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剜出它來,從你身上扔掉,因為喪失你一個肢體,比你全身投入地獄裡,為你更好;若你的右手使你跌倒,砍下它來,從你身上扔掉,因為喪失你一個肢體,比你全身投入地獄裡,為你更好。又說過『誰若休妻,就該給她休書。』我卻對你們說:除了姘居外,凡休自己的妻子的,便是叫她受姦污;並且誰若娶被休的婦人,就是犯姦淫。 瑪竇福音 5:27-32


「不可姦淫」(出20:14)是天主頒佈的十誡之一,是禁止與婚姻配偶以外的人物發生性行為。禁止的範圍包括婚姻以外的、同性的、自我的或異物的性行為。這誡命的精神是尊重婚姻、尊重身體。尊重婚姻容易明白,因為家庭是社會的基礎,而婚姻就是家庭的基礎。夫妻倆組織一個家庭,先有夫妻關係,然後纔有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的關係!家庭擔起了整個社會承先啟後的任務。一個沒有下一代的社會,是一個沒有發展希望的社會,不久便會在歷史中消失了。

但為甚麼身體值得尊重呢?很簡單,因為人的身體是按天主的肖像所造(創1:26)。即使是無神論的科學家,還沒有找到千真萬確的證據,否定這句經文!而這句經文所引申的倫理道德,為現代社會所倡議的各種人權,提供了基礎 。祇要是人,就享有人權,他們的身體便應受尊重!作為基督徒,聖保祿教訓我們,信徒的身體是聖神的宮殿(格前6:19)。所以作為耶穌基督的追隨者,怎能不尊重自己和別人的身體,尊重供奉在身體內的天主聖神呢?

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犯法的人總可以找到法律條文的破綻和漏洞,逍遙法外!所以耶穌基督從根本入手,教導我們避免「引狼入室」,失足犯姦淫!眼睛是「靈魂之窗」,看美麗的事物使靈魂舒暢,帶來愉快的情緒,原本是一樁美事,而且是一份修煉的功夫。「所謂誠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惡惡臭,如好好色,此之謂自謙,故君子慎其獨也!」(禮記‧大學),「慎獨」是修煉的功夫。可惜人性受到了「原罪」的影響,所追求的不再是「好色」,而是私慾偏情;加上缺乏「四樞德」的修煉,結果失去節制,放任自己的淫念,犯上了千奇百怪的姦淫!難怪孔子也感慨地說:「已矣乎!吾未見好德如好色者也。」(論語‧衛靈公)
天主子明白關鍵就在「靈魂之窗」。所以祂用誇張的口吻,邀請我們有「壯士斷臂」的態度,既挖眼,又斷臂,培養「好德如好色」的精神。「因為喪失你一個肢體,比你全身投入地獄 ,為你更好」(瑪5:29-30)!祇有修煉德行,纔能還原被「原罪」所污染了的人性,纔能真實地「好好色,惡惡臭」,而不再追求虛幻的私慾偏情了。

親愛的讀者,這麼振聾發聵的福音,豈能「藏在地下」(25:25),快快宣揚吧!亞孟。

天主保祐!

(恩泉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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