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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首長停職期間一律停薪 地方制度法三讀
立法院於日前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了提高地方民意代表婦女保障比例、民選首長停職期間一律停薪,以及調整直轄市對所轄山地原住民區自治財源的補助規定外,並明定直轄市副市長增加為三人、副縣(市)長增加為二人;直轄市政府可置副秘書長三人,由市長依法任免;自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內政部指出,近年來雖女性參政實力持續提升,但基層女性民意代表當選比例仍不到三成,此次修正將現行地方制度法第33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選舉的性別保障名額,從原本的「保障婦女」,改為「保障任一性別」,且保障比例從每四人應有一人,提高為每三人應有一人,從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就職的地方民意代表開始實施,進一步邁向性別平等參政。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本次修正將現行地方制度法第61條有關民選地方首長依法停職期間一律停發薪給予以法制化,於其復職或任期屆滿後被判決無罪確定,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始予以補發,展現政府對落實肅貪的堅定立場,促進廉能政治。此外,也同時修正同法第83條之7,調整直轄市政府對山地原住民區的補助機制,並明定直轄市從中央獲得的普通統籌分配款增加時,市政府應酌予提高對山地原住民區的補助,可以讓山地原住民區擁有更多資源,強化其自治能力。
內政部最後表示,此次修正刪除現行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56條及第57條直轄市副市長人數、縣市副縣市長人數的人口門檻限制,明定直轄市副市長人數由現行二人增為三人,縣市副縣市長由現行一人增為二人,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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