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57|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董事刻意不出席股東常會 法院:僅為股東權行使與忠實義務無涉 [複製連結]

天使長(十級)

謝絕勳章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醫療天使勳章 藝術之星 美食達人勳章 西方宗教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在線上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10 小時前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董事刻意不出席股東常會 法院:僅為股東權行使與忠實義務無涉

臺灣高等法院日前針對一起解任董事職務案作出判決,認為董事本有表達不同意見的權利,且董事未出席公司股東常會,僅為其股東權的行使選擇,與違反董事忠實義務無涉。且董事並未執行董事業務,而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的重大事項,不符合公司法第200條規定得將董事職務解任要件。

有董事長以公司依股東常會的臨時動議,負有印製實體股票予股東的義務,且公司章程規定,股票應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發行,卻遭一位董事拒絕,致公司無法發行實體股票,認為其執行董事業務,顯有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又該董事明知公司章程規定與現行公司法第162條第1項規定不符而有修改章程的必要,先於董事會投下反對票,復於股東常會刻意控制與其友好的股東一同缺席,致該日股東會因未達法定出席股數,無法就修改章程的議案進行討論,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但股東常會又未能決議將其解任,因此依同法第200條規定,求為董事職務應予解任的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指出,公司召開第二次董事會,已決議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縱使董事曾於董事會就該修改章程的議案為反對意見,亦不影響董事會已決議通過的結果,公司自無可能因修改章程的議案投下反對票而受有損害。又董事本有表達不同意見的權利,且其未出席股東常會,僅為股東權的行使選擇,與董事忠實義務的違反無涉,至於董事刻意控制與其友好的股東一同缺席股東常會,未見舉證以實其說,況未說明公司因未修正章程究竟受有何種損害,僅空言主張公司商譽受影響,自無可採。

此外,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的重大事項,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時,依公司法第200條規定,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裁判。於原審及本院裁判前,董事長已非「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縱從寬解釋該要件僅需於起訴時具備,然董事並無董事長所稱執行董事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的重大事項,仍不符合得將董事職務解任的要件,訴請法院將其解任,自無理由。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喜歡喝點小酒,藉著酒後微醺,釋放心中的壘塊。有時太過了,就睡著了....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6-5-12 11:43

© 2004-2026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