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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放寬保險業辦理 65 歲以上客戶電訪限制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修正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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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6-6-2 00:57:5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放寬保險業辦理 65 歲以上客戶電訪限制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修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昨日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條文」,保險公司未來可依實務經驗評估客戶認知或心智功能,訂定客戶是否具脆弱性的評估標準與保護措施等,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者,得豁免辦理對六十五歲以上客戶銷售過程錄音或錄影、關懷電訪等措施,提升民眾投保便利性。

有鑑於臺灣已邁入超高齡社會,高齡人口將成為國內保險業者主要客群之一,又考量具充分認知理解能力與資源的高齡者投保時,多數應能依自身保障需求及財務能力評估選購保險商品,尚無需保險業提供銷售過程錄音或錄影、關懷電訪等權益保障措施,倘若保險業依客觀標準評估客戶已對投保權益具備充分認知理解能力,且在落實充分瞭解客戶與商品適合度的前提下,應得豁免額外對該類客戶執行錄音或錄影、關懷電訪等措施。因此新修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明定保險業另訂定其他客戶投保權益保障措施,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者,無須辦理對六十五歲以上高齡客戶銷售過程錄或錄影及高齡關懷電訪作業。

此外,考量對繳交保險費的資金來源為解約、貸款或保單借款客戶的電訪措施,是為避免保險業務員不當勸誘客戶解約或承擔過高財務槓桿,致客戶投保權益受損,對於新契約被保險人投保權益的影響較為有限,為簡化民眾投保流程及保險業相關作業,新修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也明定保險業辦理資金來源為解約、貸款或保單借款客戶的關懷電訪作業,其電訪對象應為新契約要保人及實際繳交保險費之人,不包括被保險人。

由於微型保險、團體保險、保險期間三年以下的傷害保險等保險,其終止契約的解約金通常較低或無解約金,業務人員勸誘客戶就該等保險商品解舊約買新約的誘因甚低,並為兼顧簡化民眾投保流程、精進保險公司行政作業效率及與業者實務作業一致性等考量,新修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規定保險業應檢核客戶投保前三個月及同意承保前是否向同一保險業或其他同業辦理終止契約的機制,不適用於終止的保險契約為微型保險、團體保險、保險期間三年以下傷害保險的情形,以兼顧簡化民眾投保流程及精進保險公司行政作業效率。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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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喝點小酒,藉著酒後微醺,釋放心中的壘塊。有時太過了,就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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