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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將外送平臺納入規範並加強危險性物質事故預防 勞動部公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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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6 天前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將外送平臺納入規範並加強危險性物質事故預防 勞動部公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勞動部於日前公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加強危險性物質事故預防,並明定雇主於從事具有墜落、倒塌、火災、爆炸等危險作業前,應實施風險評估及採取預防措施,同時將外送平臺業者納入規範,強化事業單位對於高風險作業的自主管理,保障非僱傭關係工作者及勞工身心健康。

勞動部指出,有鑑於近年國內發生多起廠場有機過氧化物、熱媒油火災事故及國際發生硝酸銨爆炸事故,導致重大職業災害發生,故草案第185條之1、第185條之2、第185條之3、第185條之4新增針對四氫化矽(矽甲烷)、硝酸銨、有機過氧化物及熱煤油的管理規範,要求事前風險評估與預防措施。

考量國內事業單位於工作場所從事具墜落、倒塌、崩塌、火災、爆炸等危險作業時,仍常因未落實風險評估與預防措施,或於機械設備維修作業時未妥善管制,造成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因此草案第21條之3定明雇主使勞工於工作場所從事具墜落、倒塌、崩塌、火災、爆炸等危險作業前,應實施風險評估及採取預防措施,並於作業前,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此外,為強化勞工從事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的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等作業安全,草案第57條新增雇主應於事前依作業場所狀況與危害特性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使作業勞工周知。

針對堆高機搭載人員於高處作業,草案第116條刪除有關使勞工搭載於堆高機貨叉等部分的例外規定,全面改以安全性較高的高空工作車,以確保勞工作業安全。為配合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將外送平臺業者納入規範,草案第325條之1也明定事業單位以數位方式經營商品交易或運送,且交付無僱傭關係的個人親自使用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履行外送作業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指引採取相關危害預防措施。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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