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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黑色爵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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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研討] 蘆溝橋事變是怎樣發生的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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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2007-11-10 11:17:50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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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ach-H 該用戶已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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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11-11 00:33:01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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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2007-11-11 10:56:32 |只看該作者
阿痾...這主題也是

好好討論...不要吵架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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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2007-11-12 01:43:31 |只看該作者
這個帖文是我發的 帶給版主及各位會員困擾在此道歉 我本用意是想用不同的角度去討論歷史的真相 而不局限於單一種解釋 並希望能在眾多會員先進的討論中 從中獲得學習的機會 歷史事故是本來就沒有一定的.只是個人觀感不同吧.對嗎? 學習融納不同的聲音比強調自己的主觀意識更能顯現出自己的智慧吧

民主的真蒂在於少數服從多數 就像法律有許多學說 但是以大多數人同意的為基準是為(通說)歷史也是一樣 當然也可以以自己的主觀看法去解釋它 但是在解釋之前 必須融納大多數認可的(通說)然後在附上自己主觀的看法 辯論歷史的意義在於去說服他 而不是強迫他屈服

日本在二戰初期並沒有征招台籍日本兵去中國打仗 雖然在後期有組成台灣混合旅團去攻打海南島和廣州 但是 日本統治台灣長達50年 竟沒有培育任何一位將級甚至校級軍官帶領台灣混合旅團打仗 軍官全是日本人 是要解釋台灣和中國同是支那人 因此沒有人才..... 還是人才太多 不信任怕他們會造反.......值的玩味

以上是不才小小看法 望諸位先進提攜指教

《 本帖最後由 李春生 於 2007-11-12 05: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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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2007-11-12 09:05:07 |只看該作者

回覆 #24 肯德雞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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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11-12 12:54:46 |只看該作者

回覆 #26 小招弟 的帖子

你的論述我給於尊重 但你的論述似乎不被大部份的通說所接受 因此爭議性非常高 你是以法律的觀點去論述日本發動戰爭的原因 可見你對法律的涵養之深 本人感到佩服 本人對這場歷史稍有研究 特與你切磋 望提攜指教
依照你所論述
(I.依照國際慣例一旦任荷國家任意對他國發動實彈射擊在戰爭慣例擊代表直接宣戰,)那麼要發動戰爭的理由似乎太過容易 只要一名偏激的士兵向其開槍便能造成合法的宣戰 因此 日本只要收買一名中國兵 便能達成此目的
(II.在國際法中日軍駐紮權以及演習權來自北京議定書,而且條約中也聲明非實彈演習日軍本來就無須會趙中國)依照戰後美軍獲得日軍解密資料記載 當時駐華日軍步兵第一聯隊三大隊之第八中隊長清水節郎大尉親手記錄 引發事件的演習是夜間實彈演習
(III.日軍在中國違反北京議定書時依照國際慣例本來就有權採取懲罰行動故日軍的行動合乎國際軍事條例
IV.中國放任軍隊在通州屠殺日橋以及非戰鬥人員並且無出面保護日本僑民史稱通州屠殺日軍如有意挑起戰爭)日軍在1931年9月18日出兵突襲瀋陽占領東北已違反當時國際聯盟所制定的國際法 而通州事件是因日軍飛機誤炸通州保安隊營房所引發的事件
(V.日軍在上海戰爭後已表明願意與中國政府展開和談但中國政府不願而且還組織游擊隊並攻擊日本政府
我請問日軍的後續軍事動作還能稱作入侵???)當時日軍組成第十軍 分別是 6師團 18師團 114師團 共計11萬人 準備合攻南京 以當時(一擊論)而言 日軍毫無理由要和談 有的話也只是藉口

(VI.中國政府再割讓領土時該領土在國際法中以不能稱為中國領土了;所以依照國際法您不能稱呼日軍的軍事動作是入侵原因在於中國對於該領土已不具由管轄權以及使用權了故日軍並無入侵的法律問題)
日軍在北京與豐台獲得的是駐軍權 不是殖民地 故不能解釋為其領土 再者 日軍前往龍王廟實彈演習已違反北京議定書 因為龍王廟在永定河旁 日軍的駐軍權在北京與豐台 龍王廟不在日軍駐軍權之內
既然是
東京國際法庭中以確認的事實 那為何戰後許多日軍將領被東京國際法庭判死刑
樓上大大所引述的是日本鷹派的論述 日本鷹派的論述在日本已經引起爭議 何況在台灣

《 本帖最後由 李春生 於 2007-11-12 13: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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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2007-11-12 14:44:56 |只看該作者
或許兩位的的說法都各有支持者

但是不要因為理念不合吵起來唷

這樣就失去討論的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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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發表於 2007-11-12 15:03:37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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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發表於 2007-11-12 15:58:11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小招弟 於 2007-11-10 09:44 發表

我請問依照北京議定書中給予俄德法美日奧義英八國駐兵權以及演習權
故依照國際法日本演習並不犯法
再來我所引用的海牙陸戰法是將日軍在各位給予日軍任意屠殺錯誤映像的解釋
再來就盧溝橋事件日軍不過是被迫環 ...


歷史的討論應採用同一標準,是非的討論亦應採用同一標準。
1.在918事變發生後,1932年李團調查團作出結論,日本對中國是侵略行為,滿州國不被承認,倭奴(此見於後漢書夷傳,為歷史名詞),且辛丑條約未給與倭奴在山海關外的駐軍權,為何倭奴的反應是退出國聯,而不是依照國聯裁定退出滿州,倭奴在滿州國的駐軍早違反了辛丑條約,閣下對此為何不加以評論。
2.通州事件的當事人是漢奸(倭奴稱之為親日政治家)殷汝耕轄下的步隊,一般稱之為皇協軍,併非由中華民國政府統管轄的軍隊,所使用的是倭奴提供的武器。在法律上可視之為倭奴可間指接指揮的武力。事件的起因是倭奴空軍誤炸皇協軍,依閣下的邏輯,先動手者應付負責任,所以皇協軍誤殺誤姦倭奴僑民是被攻擊後的反應,乃是受害者的反擊,依閣下輯合於公平正義,而且此事屬於倭奴的內部管轄問題,當時的中國政府無法律上責任。
3.所有天上飛的載具都可以投彈,不必是武裝飛機,連熱氣球都可以拋炸彈,這可見於第一次大戰的後期,所以偵察機不能投彈的理由不可信。
4.若閣下承認倭奴依清朝辛丑條約所取得的合法性,則甲午馬關條約與台北條約的合法性也必為閣下所承認,則乙未以來至228與台灣治權的問題都可由此邏輯推論出來,若閣下有興趣還可以繼續討論。

《 本帖最後由 dg88868 於 2007-11-12 16:03 編輯 》
不回應畜牲與莠民
莠民不知道自己無知
畜牲不承認自已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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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11-12 16:33:04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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