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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taizi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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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 [問題研討]運動選手 <==這條路對嗎??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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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2009-10-29 22:42:13 |只看該作者

回覆 #19 wcw2121 的帖子

各位大大,該認的就要認了,
事實擺在眼前,有拿就是有拿,
球員也自己承認有拿了,
大家不應該一直蒙蔽雙眼,
掩耳盜鈴。
鼻要在跟我說什麼無罪推定原則,
如過按照無罪推定原則,
阿扁早就要被放出來了,
請大家不要有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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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2009-10-29 23:39:00 |只看該作者

回覆 #1 taiziou 的帖子

先說聲抱歉,我倒是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或許大家認為球員大部分是在受到黑道(組頭)的威脅下,迫於無奈而打放水球;但是,我個人的看法卻認為這樣的情形可能只是少數。  試想,首先站在球員,甚或一般人的角度,假使受到了暴力的威脅,難道都是毫無反抗的屈服嗎?難道至少都不會想到要去報警或是檢舉?  舉例而言,譬如你今天在銀樓上班,黑道恐嚇你要把店裡的金飾竊取出來送他,你的反應就只有:"好","沒問題"!   這樣合情理嗎?

    再來,從組頭的角度來看,假使是利用錢財或美色買通球員打放水球,刑責相對輕微許多,連行賄都不一定能成立,因為職棒球員並不是公務員,詳細的法條我不肯定,但是可能比較會成立的只有賭博或經營賭場之類的罪行。  但是,假使動用暴力、恫赫使球員心生畏懼而服從,那就涉及了恐嚇、傷害...等刑法重罪。  如果你是組頭,你要選擇哪種方法?   所以,這次的假球風波中,目前報導的幾乎都是用利誘、色誘的方式使球員上鉤。

     接著,我也不能認同:因為球員薪水低微、保障薄弱...等原因,所以反而變成用一種比較同情的角度看待涉案的球員!  "難道薪水少、沒保障就可以降低法律、道德的要求嗎?"  這樣的邏輯是不是說:假設月薪只有1萬8的散工,就可以偶爾偷竊、詐騙,但是大家應該要體諒?    這樣反而顛倒是非了。    前述現今中華棒壇的不健全制度造成的不合理現象,應該是由政府、球團、球員甚至全民共同致力改進,我絕對贊成,但是反而用這樣的說法來替球員緩頰,我則不能苟同。

     以上僅是我個人的一些看法,歡迎大家討論,給予指教,我相信大家都是喜愛棒球,支持真正努力認真打球的好球隊、好球員的人。

《 本帖最後由 6722404 於 2009-10-29 23:4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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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2009-10-29 23:44:15 |只看該作者

回覆 #22 6722404 的帖子

我同意大大的看法,與我不謀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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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2009-10-30 08:17:40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a58831147 於 2009-10-29 22:42 發表
各位大大,該認的就要認了,
事實擺在眼前,有拿就是有拿,
球員也自己承認有拿了,
大家不應該一直蒙蔽雙眼,
掩耳盜鈴。
鼻要在跟我說什麼無罪推定原則,
如過按照無罪推定原則,
阿扁早就要被放出來了,
請大家不要有雙重標準。 ...


我並不是在為球員說話
我也不想跟你扯政治
你的基本法律常識嚴重不足
多看看一些司法相關的書籍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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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2009-10-30 08:23:46 |只看該作者
我不是說  薪水少 就可以違法
而是要建立起    一個嚴格的制度      而不是包容
如果制度真的可以杜絕所有打假球的可能
就算球賽沒有以前那樣精采
我還是會看!!   不為什麼    只因為是一場真正的球賽

如果杜絕打假球的可能,這些有心打假球薪水又少的人
說不定就會離開中職也不一定

如果有打假球的情形
就算是大聯盟比賽    就算是不用門票錢   我相信大家也不會去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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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發表於 2009-10-30 09:01:09 |只看該作者
真的是   {博愛}  倒過來用台語念   愛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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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2009-10-30 10:58:13 |只看該作者

回覆 #25 wcw2121 的帖子

那請教大大你是法律系畢業的嚕?
還是你在司法機關服務勒?
會拿阿扁做比喻不是想談政治,
是希望大家再看事情標準要一制,
事情到今天也已經有4位球員認罪了,
是認罪唷!!相信法律常識豐富的你應該了解這其中意義何在,
不是收押!不是起訴!!不是交保!
是認罪,認了罪又何來無罪推定論?
讓人看了是何等痛心,
兩天前才說絕對沒有,願意測謊,
現在呢?
叫你們這些一直選擇相信球員的大大們,
情何以堪?

《 本帖最後由 a58831147 於 2009-10-30 21:4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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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發表於 2009-10-30 12:00:39 |只看該作者
我想這問題一直都有而且是各方面的不能單單只怪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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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發表於 2009-10-31 00:29:38 |只看該作者
雖然各樓文章發表到後面已經離開板的主題比較遠,但是有些話實在是不吐不快。

    「無罪推定」最早是在啟蒙運動中被作為一項思想原則提出來的。1764年7月,義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中,抨擊了殘酷的刑訊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無罪推定的理論構想:「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引自  "維基百科")

    所以,「無罪推定原則」最初的用意是在保護人民在訴訟時,面對相較於擁有絕對優勢的行政(人力、金錢...)資源的控方(司法、檢調單位),能夠有平等的地位與機會,避免無辜的冤獄或誤判。    但是,這絕對不應該被無限上綱到變成,只要在判決定讞前,每個人就持著這個保命符,永遠神聖不可侵犯!

    「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除此之外,尚有包含良心、道德、社會價值等許多更高、更應該被要求的標準存在,就算是判決無罪,也只能代表沒有充分的證據能表示被告明確的符合了構成這項罪行的法定要件。

     有罪、無罪?那只是最後和最低的標準跟答案而已,但是,在那之前,假如真的有接受性招待、喝花酒、出入聲色場所...這些行為跟所衍生出來的放水嫌疑,難道不該受到公評,難道不該接受與論的公斷?大家請再想想,好嗎?

大天使(二級)

莽山烙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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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發表於 2011-1-12 00:24:01 |只看該作者
有些球員就是不會想啊 小時候被操的要死不活是為了什麼 現在在後悔也來不及了 白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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