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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第三人理賠申請
被保險人遇有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或
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依本保險條款第六條行使直
接請求權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應分別檢
具下列文件:
一、汽車第三人傷害責任險體傷:
(l)理賠申請書。
(2)應提供憲警單位處理證
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或判決表。
(3)診斷書。
(4)醫療費收據。
(5)療養費收據或其他補助收據。
(6)和解書或判決書。
(7)戶口名簿影本。
(8)賠償金領款收據。
(9)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
二、汽車第三人傷害責任險死亡:
(l)理賠申請書。
(2)應提供憲警單位處理證
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或起訴書或判
決書。
(3)死亡證明書。
(4)除戶戶口名簿影本。
(5)和解書或判決書。
(6)死者遺屬領款收據及被保險人領款收據
。但受害第三人依第六條行使直接請求
權時毋需提出被保險人領款收據。
(7)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
三、汽車第三人責任險財損:
(l)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2)應本公司要求,應提供憲警單位處理證
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或判決書。
(3)估價單或損失清單。
(4)發票或其他收據。
(5)照片。
(6)和解書或判決書。
(7)賠償金領款收據。
三者都要有和解書,沒和解書理賠是不會下來了(並且注意需賠償金領款收據)
所以重點是要跟對方的理賠談(和解慢慢來,有受傷記得告傷害,就有刑事責任)
而三者中財損並沒有要求駕照,是依鑒定書雙方肇事責任比作為分擔,如果各50%就賠一半。
全責才全陪(如正方位保時安全距離的撞擊)
而被保險人定義
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 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
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而言:
(一)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及其同居家屬。
(二)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 業務使用人。
(三)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 汽車之人。
其保障範圍
一、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 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額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已投而保險契約已失效,
不給付及保險人可追償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仍比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之,但經書面約定批改加保者不在此限。
二、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
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 額之限制。
如果有人凡事皆想成官商勾結與利益輸送,這樣日子是不是過得很痛苦阿(當然不可否認他們是有,但不是總是)
法律是保障懂他的人,保險也是,酒駕險不是都陪
酒駕險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第三人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賠償。倘被保險人已先行賠償予該第三人時,本公司於應付給之賠償金額範圍內將其金額返還予被保險人。
因受酒類影響駕車肇事經法院判決確定屬故意行為,違反公共危險罪者,本公司於給付後得於給付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第二條 酒類影響標準
前條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酒後吐氣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0.25亳克者。
而公共危險罪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O、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O、O五以上不得駕車。」
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亦規定了相關處罰條款:「汽車駕駛人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寫得很清楚是對公司對第三人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賠償,高過0.25後保險公司於給付後得於給付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你覺得酒駕的人可以賺到錢嗎
《 本帖最後由 耍寶的貴 於 2010-4-10 17:28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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