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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30日讀賣新聞
1998年堺巿巿立國中女性教師(當時51歲)自殺,其家屬指出係因學生暴力相向,而學校支援不足,家屬遂向「地方公務員災害補償基金」申請因公死亡補助,該基金歷經7年半審查,認定為非因公死亡,家屬不服向大阪地方法院提出訴訟,大阪地方法院於3月29日判決認定該名教師自殺屬因公死亡,命令「地方公務員災害補償基金」取消原處分。
該名教師係於1996年4月赴該校任教,1997年時該名女教師教導之班級發生上課鈴響後,學生仍未進入教室,該教師要求學生儘快就座時,學生竟厲言相向:「囉唆!」「去死!」;或在課堂上用講義折成飛機玩耍,教室吵鬧無比,導致無法上課;同年4~11月計發生20次學生對該教師暴力事件,其中有次被男學生毆傷腹部。同年6月該女教師即罹患憂鬱症,1998年10月留職停薪休養中自殺。
判決指出:學生抽煙、毀損學校設備、對教師暴力相向、恐嚇等,導致教師教學時心理莫大壓力,而校方卻未對該等學生充分輔導,鴕鳥式的應付,未實際解決問題,致該名教師自殺前處於孤立無助,精神壓力持續累積無法消解之狀態,足以認定為公務過重。
家屬表示:一定仍有部分教師遭遇類似本案長期受學生暴力、欺侮的情事,希望本案的判決,能提供各界思考解決對策,協助教師免於精神壓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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