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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台北市住在公寓三樓的陳姓住戶,因四樓鄰居排糞管漏水到他家,想到一個懲罰新招。他
把自家地板鑿一個洞,然後套上管子把四樓滴到他家的汙水直接灌到二樓,因為二樓也是四樓鄰
居的房子。這起「你家的汙水還給你」的事件,殃及承租二樓的咖啡館。戴姓女老闆說,咖啡廳
裝潢被三樓這麼一搞差不多都毀了,她嫌麻煩,不想再捲入紛爭,乾脆收攤退租。檢察官不欣賞
陳姓住戶這一招,依強制、毀損罪把他提起公訴。
新聞案例中,陳姓住戶的行為,真的會令人啼笑皆非!雖然樓上住戶未將自己的房子管理好,導
致漏水而弄壞自己的屋子,若是樓上屋主置之不理,不願意去修理時,陳男自可依照民法的相關
規定請求他去俢,並附帶要求相當之財產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然而,陳姓住戶卻是選擇用玉石俱焚的方式,破壞自己家的樓地板,連帶也破壞樓下的天花板,
讓四樓的漏水直接流到二樓。由於他是故意的,二樓的相關損害也是因為他而生,他的行為就會
因此牽涉到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毀損他人建築物,或致令不堪用者,會構成毀損建築物罪
,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姓住戶為了要報復二、四樓的屋主,而作出這種令人瞠目結舌的行為,結果,卻可能害自己負
上刑責,實在是得不償失。
文章來源:Koexpert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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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中國人所強調的「肥水不落外人田」嗎?其實在探討這種在房屋結構鑿洞的行為,是否涉
及刑法毀損罪時,大家有沒有注意到,這種可能損及建築物結構安全的行為,是否也涉及公共危
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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