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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道教教徒登記規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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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1 00:44:3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壬戌歲道教長老會議修訂施行                 

第一條:道教以復禮傳度或奏職,為成為教徒必經之儀式,凡信奉道教,未

        經復禮傳度或奏職儀式者皆稱信徒(信眾、信者、信教士)。

第二條:凡曾在道教各教派參加入教受度者,亦得再行參加復禮傳度儀式。

第三條:舉行復禮傳度及奏職之總處所:

     一、道教世界總廟。

     二、道教嗣漢天師府。(正一道士)

第四條:在道教各教派領有道職或法職,依教例允許開傳者,方得主持復禮

        傳度及奏職儀式,進行傳度奏職。

第五條:舉行復禮傳度之處所,得假道廟舉行儀式。

第六條:道教教派之識別:

     一、諸真總簿登記有歷史可考者。

     二、經政府認可現仍作宗教活動者。

第七條:道教各教派,均須向道教世界總廟(以下簡稱總廟)登記,以便聯

        絡。

第八條:道教教徒之資格,依左列之規定確定之:

     一、正式經復禮傳度儀式者。

     二、已經在各教派參加復禮傳度,有證件足資證明者。

     三、正一道士在天師府頒有法職,經天師府證明,確已經過奏職傳度者

        或有天師府陞授加授之職牒,足資證明者。

第九條:道教教徒請領道職法職,須依性質分別向總廟或天師府行之。在道

        教教派領有道職或法職時,均得向道教總廟或天師府登記,請領登

        記證書。

第十條:道教教徒及道職法職之登記,均須經過審核。審核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道教開傳:上元甲申至辛亥,為六十八代。上元壬子至中元癸

         未,為六十九代。中元甲申至辛亥,為七十代。中元壬子至下元

         癸未為七十一代,餘類推。

第十二條:主持開代師,祇可代師開傳,至高為本代:或直傳下一代,下二

         代,依其庚甲,定其代數。

第十三條:道教師職按宏揚護持宣傳講演八等位,依次晉升。每一字第,分

         道與教兩位,凡升到持道或持教一等位時,即可主持復禮傳度之

         儀式。道教各教派原有派詩等規例者,其在各教派內仍得遵守

         之。

第十四條:道教傳度,得隨時隨地舉行之。但須依照左列之規定:

     一、有廟用廟無廟設壇舉行之。

     二、須供奉道祖神像或神名牌位。

     三、須有開經上表科儀。

     四、須授傳諭及戒律。

第十五條:教徒請領工夫或法儀,須取得教徒身分後,向傳度師或道行高超

         者聲請之。

第十六條:教徒住所,須供奉家神及祖先牌位。

第十七條:教徒供奉之主神,須為道教神。外如金仙、大士、尊者等神,亦

         得供奉之。

第十八條:道廟住持須由已登記之道教徒充任之。並得由總廟審查合格者發

         給證書或聘書。

第十九條:道廟如係財團法人,或管理人管理者,其主要負責人,應為道教

         徒。

第二十條:度牒及各種證書證章,得酌收工本費。

第廿一條:本規則經總廟長老會議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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