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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心得] [經濟地理--巨量石油] 釣魚台列嶼(Senkaku Islands 尖閣諸島)之客觀認識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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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3 04:49: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釣魚台島的航拍照片



釣魚台列嶼主權問題,是就釣魚台列嶼之主權歸屬,在中華民國、日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三方間因立場不同引起的政府及民間爭議。但亦有部份人士將其視為中國與日本兩方的主權爭議。

歷史與現狀

主權歸屬簡單歸納

1、背景資料

釣魚台是中國在明朝或更早先發現的,此點不存在官方爭議. 地理上釣魚台距離台灣基隆約190km, 距離日本領土石恆島約175km。但國際法中,只憑先發現或因地理原因並不可作為擁有主權的充分證據。無人島主權問題存在三條重要原則:
第一,鄰接並不構成國際法上之準據。

第二,先發現只能算是未完成的準據。

第三,如果另一主權國先行實施持續且實效之主權支配,而發現國並未提出抗議,則實效支配國之主張優先於單純發現國。

2、清朝對釣魚台的控制程度:

清政府於1683年在澎湖海戰迫使鄭克塽投降,康熙帝仍將台灣劃入大清帝國版圖,歸福建省管轄,而釣魚台是台灣漁民的傳統捕魚場。1786年由日本人林子平編寫的地圖書《三國通覽圖說》,也將台灣列為中國領土。但釣魚台為一無人島,無人管制,中國政府也對台灣等地在1874年前有一段時間缺乏重視,如清朝使者毛昶熙曾就牡丹社事件對日本使者說道:「生番係我化外之民,問罪與否,聽憑貴國辦理。」可是自從牡丹社事件以來,清朝轉為積極治理台灣,增設府縣,並在1885年建台灣省,可推測從而對釣魚台的影響力也間接提升。日方在1885年到1895年10年間對釣魚台產生興趣進行考察,有關佔領之事,日本政府外務卿謂:「島嶼近清國之境……且清國已命其島名。近日清國……對我國心懷猜疑……此時若公然驟施立國標諸策,則易為清國所疑。竊以為……建立國標、開發諸事諸事可留待他日。」

3、有關釣魚台主權的眾合約:

到甲午戰爭開始後/日本簽訂馬關條約三個月前, 日本政府在經過考察後,定義釣魚台為無主地,而編入國境內。中日雙方簽定馬關條約,註明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與日本,條約又指明兩國將按照此一條款,以及條約粘附的台灣地圖,另行劃定海界。該地圖由山吉盛義繪制,當中並不包括釣魚台。

戰後美日簽訂三藩市和平條約, 釣魚台根據該條約第三條,作為南西群島的一部份交由美國管治;1971年,美國根據與日本之間簽署的歸還沖繩協定將管治權歸還於日本的地域之內。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民國對釣魚台事件的態度:

 

中華民國駐長崎領事感謝狀(1920年)。時琉球和台灣為日本帝國統治之下,釣魚台列嶼被劃歸沖繩縣八重山郡管轄。



從1895年到1971年75年間,中國沒有在官方場合對日本對釣魚台行使主權提出異議. 1920年中華民國發行之感謝狀中, 中國駐日本領事在政府公文書裡稱釣魚台為「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 二戰後, 中華民國並未將釣魚台劃入台灣範圍,釣魚台標以「尖閣列嶼」的字眼。中華人民共和國媒體在報道美國接管沖繩時,亦指沖繩管轄範圍包括釣魚台. 在戰後美軍統治琉球期間,美軍使用釣魚台作為炸射演習場付租金給釣魚台地主日本人古賀善次,中國和台灣從來也沒向美國說釣魚台是中國固有領土要求歸還. 1968年聯合國亞洲暨遠東經濟委員會勘察中國東海,附近海域似藏有石油,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等在1971年開始提出抗議。

5、爭論路線:

支持中國者可認為:

清朝已經對釣魚台有實質控制,而馬關條約中割讓者包括釣魚台,所以應該按照二戰後協議,和台灣、澎湖列島等一起歸還。

清朝已經對釣魚台有實質控制,而馬關條約中割讓者不包括釣魚台,所以日本應該歸還暗自霸佔的釣魚台。

日方可認為:

A:清朝在1885年前雖然已發現釣魚台且有清國人至此,但並沒有對釣魚台有主權宣示行為,所以日本可基於無主地先佔的法理取得主權。

B:馬關條約中割讓的不包括釣魚台,且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日本控制釣魚台到1971年從來沒有反對。

C:釣魚台根據三藩市和平條約第三條交由美國管治,沒有反對釣魚台主權問題,不少刊物也記釣魚台為日本領地。

D: 其實奪回"固有土地"的舉動是有爭議性的. 大部分國家的版圖都是奪得了不少鄰國的"固有土地"才建成的. 雖然日本奪得釣魚台時可能是侵略行為, 中國也曾侵略"外族", 但卻沒有把這些侵略的"固有土地"歸還. 既然日本已經控制此釣魚台多年, 維護現狀也未嘗不是一個解決方法.
中方對默認主權問題可反駁者為:


國際法中,默認主權必須是在雙方平等,未來前景和平穩定的情況才可接受,

對於B,在二戰前中方和日方絕對沒有平等與未來前景和平穩定;

而對於C,中國大陸和台灣在二戰後進行了內戰,韓戰,文革等,而且受到美日力量的牽制,未必可謂雙方平等。
日方可以就此反駁者為: 在二戰後,日本成為戰敗國,而中華民國為戰勝國。但自二戰後直至1970年在相關海域發現石油為止,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皆未對釣魚台主權聲明異議。

台海兩岸觀點

目前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觀點與台灣(中華民國)觀點約略一致。

1879年日本進行琉球處分時,日本向中國提交的有關琉球所屬36島如宮古、八重山群島地理範圍資料中內,未包括釣魚島等。也就是說,當時日本官方認為釣魚台列嶼不屬於琉球群島,因此釣魚台列嶼的主權並非在日本吞併琉球時同時移交日方。

1884年日本政府聲稱發現釣魚台後,主張釣魚台列島於此前為無主土地,其後要求沖繩縣令在釣魚台的屬島黃尾嶼開墾可輸往歐洲的信天翁,並立國標。但根據日本政府的《日本外交文書》第18卷,沖繩縣令西村捨三於1885年9月22日回覆內務省,稱「該列島早為清帝所冊立的中山王的使船所悉,其名與《中山傳信錄》一書中提到的釣魚台、黃尾嶼、赤尾嶼相同;如果和之前剛立國標的大東島一樣處理,恐有不妥。但是日本內務省對此回覆並不滿意。在上層的壓力之下,西村再次回覆「建設國標,或事關清國,萬一有不測,該如何處理?」可知當時沖繩縣令西村捨三早已知釣魚台列島並非如大東諸島一般的「無主土地」。(大東諸島原為無人島,1885年日本確認主權。)

9月6日,上海申報刊登了一條題為《台島警信》的新聞,內容全文:「《文匯報》登有高麗傳來信息,謂台灣東北邊之海島,近有日本人懸日旗於其上,大有占踞之勢,未悉是何意見,姑錄之,以俟後聞。清光緒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1885年9月6日)同年10月21日,日本外務卿井上馨回應山縣有朋欲於釣魚台列島立國標一事時稱:「此島嶼近清國之境,較之前番勘察已畢之大東島方圓甚小,且清國已命其島名。近日清國報紙等,風傳我政府欲佔台灣近旁之清國所屬島嶼云云,對我國心懷猜疑,我國已屢遭清政府之警示。此時若公然驟施立國標諸策,則易為清國所疑。竊以為目下可暫使其實地勘察,細報港灣之形狀及有無開發土地、物產之望,建立國標、開發諸事可留待他日。此次勘察之事,不宜見諸官報及報端為上,萬望以之為念。」根據日方資料,馬關條約前日方除釣魚台列島外, 並未正式登陸過其餘島嶼,由此可知日本外務卿井上馨指的台灣近旁之清國所屬島嶼乃釣魚台列島無疑。

1895年日本在《馬關條約》簽訂前三個月自行將這些島嶼劃歸給沖繩縣管轄,這一舉措未得到當時中國政府的承認。

1943年《開羅宣言》載明,日本應將中國的包括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在內的土地歸還中國。其中,台灣係指台灣本島及其周邊島嶼,釣魚台列嶼包括在內。

1945年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其中第八條公告重申《開羅宣言》中內容,將日本的主權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其它由美國所決定的小島。

根據1786年由日本人林子平編寫的地圖書《三國通覽圖說》,裏面的附圖將釣魚台列島歸入大清領土,釣魚台、黃尾山、赤尾山等島嶼使用和大清帝國相同的粉紅色表示。此書曾以法語及德語在世界發行。1861年11月,江戶幕府以法語版《三國通覽圖說》一書的附圖向美國政府證明日本對小笠原群島的主權成功。可見此書在日方的權威性。無論其內容如何, 日本政府曾在官式外交途徑使用此書,而書中僅稱小笠原諸島為無人島(Bonin Islands),但日方仍以該列島為日方先發現為由向美英政府申索主權─雖然當時小笠原群島只有歐洲移民,還沒有日本人。

1955年間中華民國「反共救國軍」自大陳島撤退後,曾於釣魚台短暫駐軍。

1967年4月巴拿馬籍萬噸級貨輪「銀峰號」在南小島附近擱淺,中華民國興南工程公司為拆除沉船,曾於1968年派工人上南小島,在島上建有房舍並設置起重機等機具。

1968年3月台灣籍「海生二號」貨輪在黃尾嶼附近觸礁,龍門工程實業公司為打撈拆除沉船,曾於1970年間派工人前往黃尾嶼,並在島上建造碼頭、台車軌道及房舍等建築。

日本觀點

日本於1885年開始調查該島,其後定義該島為無主土地。1895年1月(中日甲午戰爭期間)日本將釣魚台列嶼劃入疆域,並在島上設有船塢與柴魚乾工廠。4月17日中日雙方簽定馬關條約,註明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與日本,條約又指明兩國將按照此一條款,以及條約粘附的台灣地圖,另行劃定海界。該地圖由山吉盛義繪制,當中並不包括釣魚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聯合國託管,由美國實施治權。1972年以沖繩之一部歸還於日本。現在該島仍為昔年開拓者子孫之民有地,包含美國統治時期直到現在,都與日本政府締結租賃契約。

1920年,福建省惠安縣漁民在海上遇難漂流至釣魚島獲救。中華民國駐長崎領事馮冕致贈感謝狀於該島相關人員,文中書明「八重山郡尖閣列島」,相關文書現仍保存於八重山博物館。

1945年4月1日:在沖繩島戰役中美軍登陸沖繩本島,並在當日成立美國海軍政府。1946年的盟軍最高總司令部備忘錄第六六七號,明定將北緯30度以南之南西諸島,由日本移交聯合國。1947年4月,聯合國通過「關於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的協定」,把北緯30度以南的琉球群島和釣魚台群島交給美國託管。1950年8月4日美國琉球軍政府以布令第22號頒佈的「群島政府組織法」中,釣魚台隸屬八重山群島政府管轄。1951年的三藩市和約,釣魚台並未包含在日本放棄領土範圍之內,而是在聯合國託管範圍之內。1952年2月29日美國在琉球之民政府以布令第六十八號頒佈的「琉球政府章典」,1953年12月25日美國琉球民政府以布告予二十七號公布之「琉球列島之地理境界」等公文書,均明示的列舉尖閣列島島名。美國政府認定釣魚台為日本領土,也就承認赤尾嶼(日方稱大正島)為日本國有土地,黃尾嶼(久場島)為古賀善次的私有民地,自一九五五年起將該兩島使用為美國海空軍訓練演習場地後,分別與琉球政府及古賀善次簽訂租賃契約,支付租金,琉球政府對登記為古賀善次所有的四島做徵收土地稅,對美國政府支付給古賀善次的租金也徵收所得稅。直到1971年之前,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沒有向美國或聯合國提出抗議與要求取回該島主權。

在1971年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繼主張擁有釣魚台主權之前,雙方之出版物關於領土的記述方面均無包含釣魚台。相對的,有相當數量的官方與半官方出版物將該島列於日本領土,並以日本名稱標示「尖閣諸島」(詳見下項)。

1968年8月琉球政府法務局出入管理廳官員發現南小島有數十名台灣工人非法入境從事拆解船舶工作,當下命令他們馬上離開,同時向他們說明應該如何取得入境許可。同年8月30日到翌年4月21日台灣工人取得琉球列島高等高級專員許可再次入境。

1968年10月,聯合國東亞經濟委員會會同日本、中華民國、韓國的海洋專家對相關海域進行學術調查,調查結果指出該海域埋藏大量石油之可能性。隨後1969年至1970年進行之後續調查,估計該海域石油埋藏量高達1095億桶,足以匹敵伊拉克的石油埋藏量。發現石油之次年,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即先後主張擁有該島主權。

《三國通覽圖說》是學者林子平根據中國冊封副史徐葆光所著《中山傳信錄》而做。該書缺乏作為地圖的正確性,對於本州、四國、九州之外難以測量的地區更是多所杜撰,且在日本鎖國時代曾一度被列為禁書。日本學界認為將附錄之航道圖所用之顏色來主張釣魚台的主權有牽強之處,畢竟該圖用色與實際情況有明顯差異。例如台灣於1684年歸屬清朝,在地圖卻用黃色標示,與標示中國本土的紅色不同;但是台灣轄內的花瓶嶼和彭佳嶼卻又以紅色標示。

官方立場

中國

中華民國

1951年,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編輯《台灣省通志稿》,記載台灣省最北端為彭佳嶼,所附地圖並無包含釣魚台。

1958年,正中書局發行《台灣地理》作為國中補助教材,內容記載「台灣省北端是基隆北方的彭佳嶼,得北緯二十五度三十七分五十三秒……東端是東北海中的棉花嶼,得東經一百二十二度六分二十五秒」(釣魚台列嶼散佈在北緯25度40分到26度及東經123度到124度34分之間)。

1960年,中華民國內政部製作《台灣省5市16縣詳圖》,明記台灣附屬島嶼七十六座,分佈範圍從恆春七星岩到基隆彭佳嶼,未記載釣魚台。

1962年台灣初中地理課本45頁中琉球群島位置為北緯24度到30度 東經122度半到131度之間 明確包含釣魚台(東經123.30度至124.35度,北緯25.45度至26度)

1965年10月,中華民國國防研究院出版《世界地圖集第1冊東亞諸國》,將釣魚台列於日本領土,並標示為「尖閣諸島」。

1965年10月,由台灣國防研究院與中國地理學研究所合編出版的世界地圖集第一冊東亞諸國中,將釣魚台列嶼畫為日本領土寫成尖閣群島。但在隨後的1972年之第四版,即改用釣魚台列嶼此名。

1965年11月,台灣省政府編印之「台灣省地方自治誌要」將台灣省極北界定為彭佳嶼。

1968年10月印行的「中華民國年鑑」以台灣極北為彭佳嶼,極東為綿花嶼。

1970年1月,中華民國官方教科書《國民中學地理教科書第四冊》(初版),將釣魚台列於日本領土,並以日本名稱標示「尖閣諸島」。

總而言之,1970以前,國立編譯館編印之國民中學地理教科書將釣魚台劃入日本領土,名稱也使用日方使用的尖閣群島。

中華民國1971年6月11日外交部表明聲明而開始主張釣魚台為中華民國的領土,當時的政府礙於中美關係,卻也只是發表聲明,並沒有派艦護土等實質上的行動;到了李登輝時代以後的中華民國政府對於釣魚台的主權行為可以說是很接近「基於民間部份保釣勢力的壓力」的不甘願行為。

但早期為避免與日本產生衝突,而把問題淡化甚至迴避,以免破壞台灣和日本的友好關係,因此對於釣魚台主權的宣張,一直停留在民間運動的形式,稱為保釣運動。2003年,宜蘭縣政府派船秘密前往釣魚台水域偵察測繪。2004年4月15日,根據中華民國政府內政部的指示,宜蘭縣依據前一年所繪製的測量圖,正式將釣魚島及其附近的島嶼劃歸宜蘭縣管轄,並指過去為著臺日友好而沒有把有關水域登刊於地圖上。

自2005年起,日本在釣魚台海域扣押臺灣漁船的事件日益頻繁,雙方一度爆發臺灣漁船包圍日本巡邏艇的事件,臺灣漁民積怨日深,輿論也對政府施加壓力。2005年6月22日,立法院長王金平、國防部長李傑偕同十五位立法委員,搭乘濟陽級軍艦巡弋釣魚台海域宣示主權,此為中華民國首度以實際行為表達官方立場。

釣魚台列嶼,包括五個小島及幾處岩礁,因缺淡水,不宜定居,其中最大島嶼被稱為「無人島」,臺灣北部漁民常年以此島及此島附近的海面維生。原為臺灣附屬島嶼,但自聯合國亞洲遠東經濟委員會報告釣魚台列嶼附近可能蘊藏豐富之石油後,日本乃轉為採取積極行動,利用被其侵佔之琉球群島對釣魚台列嶼主權提出主張。

目前中華民國政府行政院對釣魚台列嶼問題之處理方式,原則上採外交解決。近因民間保釣活動興起,為有效處理釣魚台主權爭議,已責成外交部邀集相關部會,成立專案小組專責處理,以免損及主權或造成無謂犧牲。專案小組議決處理釣魚台事務原則如下:

釣魚台列嶼主權屬中華民國所有。

與日方採和平、理性外交手段處理。

優先考慮維護漁民權益談判。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許世楷(大使級),2004年7月6日在東京會見記者,就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說:「距離沖繩和台灣都很近,不能輕易地說是誰的領土。」

許世楷代表還提出,有關各國「應通過協商解決」領有權問題。

2004年,位於台灣東北部的宜蘭縣作為行政管轄權對其進行土地登記,日本方面提出了取消這一登記的要求。

中華民國政府與政界人士針對釣魚台列嶼問題的立場經歷過變遷和調整。在本屆政府(2000-2008)年前,中華民國在日美琉球歸還條約簽訂後曾數次對日本人士登陸該群島建立建物表示抗議。1972年時有兩千餘臺灣留美學生曾在聯合國總部外示威反對美日協定,是「保釣」運動的起源。之後的抗議發表於1979年,1989年與1996年。1996年日本根據對釣魚台的管轄擴大排他性經濟海域(EEZ),中華民國政府旋即於6月21日正式向日本提出「嚴正抗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於6月23日亦發表抗議)。

由於臺海兩岸政府的緊張關係以及臺灣內部政治生態的變化,本屆中華民國政府任期開始後,對釣魚台列嶼的政策轉向緩和。

2002年9月中旬,已卸任之前總統李登輝在接受日本媒體訪問時聲稱「釣魚台列島乃日本固有的領土,所有權應屬於日本沖繩縣」。10月20日,李氏又重申其言論,並說臺灣對於釣魚台列島「只有漁業權,並沒有領土權」。這項談話遭到國內保釣人士的批評。

為此,當時的行政院長游錫堃在10月22日立法院答詢時表示,釣魚島主權及領土屬於中華民國,行政管轄權在宜蘭縣 (頭城鎮大溪里)。在國內輿論的壓力之下,政府拉高層級,時任總統陳水扁於隔年1月12日公開表示,「縱使地方(釣魚台)不大,也是我們的一部分」。

2008年6月10日凌晨,臺北縣瑞芳籍的「聯合號」漁船,在釣魚台南方六浬處,遭日本海上保安廳船艦撞沉,並留置臺灣船員。6月13日,行政院長劉兆玄表示:「我想所謂的兩國之間的爭議,首先需藉外交交涉以及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要用開戰(解決),這是到最後、最後的階段。」他強調,所謂不惜一戰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但並不排除。而外交部也採取積極態度處理,外交部長歐鴻鍊除了召見日本駐臺代表池田維當面表達嚴正抗議外,也表示若日方再沒有回應(放人、賠償和道歉),不排除採取更強硬的外交手段 (召回駐日代表許世楷)。另外,立法院以國防委員會為主等多名國會議員要求國防部派出基隆級軍艦讓立委及國防相關單位登艦巡弋釣魚台海域「宣示主權」。

中華民國總統府於事件發生後也發表四點聲明,內容全文如下:

一、釣魚台列嶼是中華民國的領土,地理上是臺灣的附屬島嶼,屬於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

二、我們堅持維護釣魚台主權的決心從未改變,也絕不改變。此一立場,外交部十分了解並遵行。

三、對於日本政府船艦在我國的領海,撞沉我國的漁船,扣留我國的船長,我們要提出嚴正抗議,並要求日本立即釋回船長及提出賠償,外交部已依據上述原則與日方繼續交涉中。

四、我們也要求海巡署立即強化編裝,提升維護主權與捍衞漁權的功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53年1月8日人民日報,在刊載的「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佔領的鬥爭」專文中的寫有「琉群島包括尖閣諸島」的字樣,但不足以作為證明官方立場的證據。

1959年商務印書館出版、新華書店北京發行所發行《台灣地理》(作者吳壯達):「全區島嶼的分佈,最東,是本島東北的棉花嶼,……最北,是本島東北的彭佳嶼,地距瑞芳鎮的鼻頭角約五十六公里,與琉球群島內側的尖閣諸島遙對」[來源請求]。

1961年中華書局出版由歷史學者向達著作的《兩種海道針經》,其中之「釣魚嶼」項目:「釣魚嶼為自台灣基隆至琉球途中尖閣羣島[來源請求]之一島,今名魚釣島,亦名釣魚島」。

1971年12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聲明對釣魚島擁有主權。1979年鄧小平提出「擱置爭議,共同開發」,之後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釣魚台問題上的基本態度。

以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基本見解:

明朝初期(1372年),楊載發現釣魚島群島;

1582年,明朝將釣魚島歸入明朝版圖,隸屬福建。

日本史家也有承認釣魚群島是中國領土的,如18世紀時林子平的《三國通覽圖說》。

清朝康熙冊封使徐葆光的《中山傳信錄》圖中,採用中國的「釣魚台」為島名,並將釣魚島和中國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紅顏色標出。琉球群島用黃褐色標出。

日本在1879年侵佔琉球群島,但在當時的日本刊物《琉球志》地圖中,並沒有將釣魚島列島列入日本領土。清朝大臣李鴻章與日本就琉球歸屬談判時,中日雙方仍確認的琉球36島中並不包括釣魚島等島嶼。

1884年古賀辰四郎聲稱「發現」釣魚島時,已經晚於楊載500多年。

1885年到1970年公式以尖閣諸島的名稱承認過釣魚台屬於日本、基本上失去了國際法上的領有依拠。

1992年2月25日,中國全國人大通過《領海法》,正式將釣魚台島列入中國領海範圍,日本政府提出抗議。

針對1996年9月26日香港的陳毓祥於釣魚台海域溺斃身亡一事,中國外交部未進行強力官方交涉。

針對2008年6月10日凌晨台灣漁船遭日艦蓄意撞沉一事,中國外交部於當日發言表示不滿。

2008年12月8日中國國家海洋局中國海監總隊「海監46號」 、「海監51號」編隊進入釣魚島12海里實施巡航。

2010年9月29日晚,「中國漁政201」沖破日方船隻封鎖阻攔,完成了對赤尾嶼的巡航。

日本

德川幕府

1895年日本將該列嶼劃入領土前之官方文獻顯示其與該列嶼毫無主權關係:

1702年,日本幕府繪製的《元祿國繪圖》、《元祿日本總圖》、《皇國沿海里程全圖》、《大日本六十餘州細圖》四圖中的琉球國部分,不含釣魚台。

1719年,幕府大臣新井白石撰《南島志》記載的琉球三十六島名以及所附琉球國圖,均不含釣魚台。

1786年日本仙台人林子平繪《三國通覽圖說》所附之《琉球全圖》繪制了福建往琉球南北兩條航線,其中南線途經的花瓶嶼、彭佳山、釣魚台、黃尾山、赤尾山諸島採用了與福建省相同的顏色。

1810年,山田聯繪《地球輿地全圖》,以中國命名標示釣魚台、黃尾嶼、赤尾嶼,而且這些島嶼和中國顏色一致。

1838年,日本幕府繪製的《天保國繪圖》中的琉球國部分,不含釣魚台。

1867年,開成所以伊能忠敬繪圖刊成《官板實測日本地圖》所附《琉球諸島繪圖》,不含釣魚台。

日本帝國建立之前,日本與釣魚台列嶼主權上毫無關係。

日本帝國

1868年之後 日本帝國奉行對外開拓侵略戰略,吞併琉球,從中國攫得台灣,合併朝鮮,步步為營,成為二次大戰軸心國成員,越陷越深,及至戰敗崩潰投降,走過一段不光彩的道路。

1894年甲午海戰清廷戰敗,於1895年與日本簽訂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自此日本佔據台灣長達五十年之久。直至1945年日本天皇宣告無條件投降,依據《波茨坦宣言》日本的主權被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戰勝國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美國對戰敗國日本進行單獨佔領和管制,着手肅清軍國主義份子和戰犯(雖然並不徹底),培植民主政治,但仍保留了天皇制度的尾巴。

1885年,日本政府對該島進行調查,之後確認該地不僅為一無人島, 而且沒有受清國管治過的痕跡。[來源請求]

1895年,1月21日,[來源請求]內閣決議將釣魚島列為日本領土,並在島上建立國標。日本政府主張釣魚台在《馬關條約》簽定前三個月前已屬於日本,不在《馬關條約》所定割讓範圍之內。日本帝國對外擴張侵略,其對釣魚台列嶼的攫取為侵略所得。

1897年,敕令第百六十九號關於葉煙草專賣法施行區域,魚釣島屬於沖繩縣轄下諸島。

1900年,日本政府參考英國海軍對該列嶼之稱呼「Pinnacle Islands」而將島嶼命名為「尖閣列島」,取代中國名稱「釣魚嶼」以及琉球名稱「ユクン・クバジマ」。

1919年,日本沖繩縣發行『沖繩縣統計書』,尖閣諸島屬沖繩縣八重山郡管轄。同年,台北廳發行的『台北廳誌』並未包含釣魚台。

美國佔領時期之日本

戰後至1952年間日本喪失獨立自主權,由美國主導下的同盟國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GHQ)進行統治。琉球群島等領土則遲至1972年才交還日本,此時美國慷他人之慨,將釣魚台列嶼一併交給日本,在東亞中日兩國之間埋下一顆不和的炸彈。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此島被作為日本沖繩縣的一部分而被美國佔領。美國和在美國佔領下的南西諸島/琉球列島政府明確的對該島行使了治權,美國海軍視黃尾嶼和赤尾嶼為機動區。1972年該島被美國以沖繩縣的一部分轉交給日本政府管理。

1952年後之 日本

日本政府也認同中國在相當早期即知道釣魚台諸島之存在,然而明朝清朝均未對該島主張過任何領有權,並認為沒有任何古文書可以提出中國對釣魚台實效支配的佐證。認為對於沒有永續實效支配之國家意識的島嶼判斷為無主地,在國際法上是妥當的。

以下是日本外務省關於尖閣群島領有權的基本見解:

「自1885年之後,日本政府透過沖繩縣當局等各種途徑再三前往尖閣群島進行了實地調查,慎重確認該地不僅為一無人島, 而且沒有受清國管治過的痕跡之後,於1895年1月14日,通過了在當地建立標識樁的內閣會議決定,正式劃入我國領土版圖之內。

自此以後歷史上,尖閣群島一貫構成我國領土南西群島的一部份,並且不包含在,根據1895年5月生效的馬關條約第二條由清國割讓給我國的台灣及澎湖列島之內。

因此,在三藩市和平條約中,我國根據該條約的第二條所放棄的領土之內並不包括尖閣群島;該群島是根據該條約第三條,作為南西群島的一部份交由美國管治;並被包括在於1971年6月17日,根據日本與美國之間簽署的有關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的協定(歸還沖繩協定),將管治權歸還於我國的地域之內。以上的事實,足以明確地顯示尖閣群島作為我國領土的地位。

此外,中國對根據三藩市和平條約第三條,交由美國管治的區域內包括尖閣群島在內此一事實,從未提出過任何異議,這就表明中國顯然並沒有把該群島視作台灣的一部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好,中華民國政府也好,都是到了1970年下半年,開發東中國海大陸架石油的動向表面化之後,才首次提出尖閣群島的領有權問題。

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中華民國政府曾經舉出過的,作為各類所謂歷史上、地理上、地質上的證據等各項論據,都不能夠足以成為在國際法上證實中國對尖閣群島領有權的有效論據。」

日本政府單方面聲明擁有尖閣群島的主權、並單方面指釣魚島已列為美日安保條約保護範圍,但美國國務院一再重申,他們對釣魚台的終極主權採取中立而拒絕,亦拒絕明確說明釣魚台一旦出現軍事衝突時,美國會否介入。

2005年2月9日,日本政府單方面宣佈接管由日本政治團體於1978年在釣魚島上設立的燈台。此舉引起中國政府強烈反彈,當日外交部亞洲司官員向日方提出嚴正交涉,重申「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中國對這些島嶼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

事後日本單方面將該燈台記載在由日本政府製作的日本海圖上、出版發行,此舉亦受到中方反對。

美國

因為美國曾經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將此島作為日本沖繩縣的一部分而佔領,之後《美日安保條約》也包括了此島。美國國務院發言人Pete McCloskey於1970年9月10日被問及美國對於尖閣諸島立場,而做了以下答覆:

「根據對日和平條約第三條,美國對於南西諸島(Nansei Shoto)擁有施政權。該條約中的這段文字所指的,是所有北緯29度線以南、在二次大戰末期歸日本管轄、而該條約中並無特別註記的所有島嶼。該條約中的這段文字,乃意指包括尖閣諸島(intended to include the Senkaku Islands)。根據該條約,美國政府以琉球群島之一部份而擁有對尖閣諸島的施政權,但認為琉球之潛在主權屬於日本。根據尼克森總統與佐藤總理1969年11月所達成之協議,琉球列島之施政權將於1972年歸還於日本。」當被問及「如果尖閣諸島發生主權爭議時,美國的立場」時,回答:「為表示尊重所有關於主權的訴求,吾等認為此事應由當事國共同協議(With respect to any conflicting claims, we consider that this would be a matter for resolution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美國長期的立場是在此爭議中採取中立立場。2004年3月24日,美國務院發言人埃裡利在指出該群島自1972年後根據琉球歸還條約將釣魚島的治權移交日本政府。美國認識到關於釣魚島的「主權歸屬」存在爭議,因此通過國務院僅發言表明該島為「日本行政管轄區」(administrative territory),美國此後一直謹慎避免陷入對此島主權的爭執當中。

但是在2009年,美國參議院議員卻出現支持日本的言論。2009年9月,美國參院外交委員會的亞太小組委員會在當地時間15日召開有關亞洲海洋領土紛爭的聽證會,擔任主席的韋柏在會議發表聲明,批評中國在南海和東海的領土主張,指出美國承認日本對釣魚台的領土主權。美國國務院事後並無澄清及解釋。而在2010年9月7日,福建「閩晉漁 5179」號漁船在釣魚台海域與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艦碰撞,日本扣押中國漁船、船長和14名船員後,美國國務卿希拉里及美國白宮國安會亞太資深主任貝德分別表示,美國對中日主權爭議不採取立場,但美日安保條約適用範圍及於所有受日本行政管轄的地區,釣魚台列嶼自一九七二年即受到日本行政管轄,並表示這是美方長久以來的一貫立場

民間立場

台灣民間立場

台灣民間在70年代以後逐漸轉移目光至內部的政治民主化,保釣運動也因此漸趨勢微。日本政府向中華民國政府施壓,使中華民國政府修例限制漁船的航程。一些親日獨派臺灣人認為釣魚島是日本領土(前總統李登輝及前立委蔡啟芳在卸任後曾在公開場合做此表示,引起廣泛的爭論)。對於釣魚台的立場與統獨立場呈現一定相關性;統派立場傾向與中國類似,獨派在釣魚台的立場是不能被中國民族主義及統派保釣勢力利用。而台灣北部漁民將釣魚台海域歷來視爲自己的傳統漁場,也對釣魚台的主權歸屬造成很大影響,並讓政府官員多次表態。

不少獨派認為釣魚台問題是兩岸政府為了轉移民怨而製造、炒作的,臺灣人沒有必要附合中國民族主義;台灣的獨派及緩統派也有「不能跟中共合作爭取釣魚台,以免得到釣魚台、失去台灣」的默契。更有人提出,雖然釣魚台對臺灣的國家安全非常重要,但釣魚台在友臺勢力(日本)的範圍內,反而對台灣安全更有利,因為這樣等於臺灣的要害由日本的軍事資源及美日安保條約保護,可以減少臺灣的國防成本;另外也有不少人認為在爭取釣魚台時必須避免傷害台日關係(尤其是民間友誼),主要的原因在於許多台灣人認為台灣必須聯日抗共,而且日本給予台灣許多技術移轉及觀光利益,當日本民間及企業擔心台灣走向親中時,這些利益都會縮減。

中國大陸民間立場

中國大陸民間人士多次自發組織和開展了保釣行動。自1971年在紐約華人中興起,延續至1972年,一直都是全球華人的大活動,高潮時達到200餘個。中國部分高校學生也多次在校內發起過保釣行動,如武漢大學學生梁振曾於2004年1月直接參與保釣並出海,是湖北地區直接參加保釣行動的第一人。

2003年12月26日由中國918愛國網、愛國者同盟網在廈門舉行全球華人保釣論壇,彙集了海內外華人代表30多人,並決定成立「中國民間保釣聯合會」,推選童增為會長。

2004年3月24日中國大陸的馮錦華等7人成功登陸釣魚島,這是中國大陸民眾自保釣行動開始後首次登上釣魚島。

香港民間立場

1996年以後,香港和台灣民間多次組織了保釣的行動。但是日本每次都派出軍艦攔截,只有極少幾次登島成功。香港的陳毓祥等五人在9月26日於釣魚台海域跳海示威,當中陳毓祥不幸因溺身亡,另一名遇溺的保釣人士方裕源則被日本的直升機救起,送往石垣島的醫院救治。陳毓祥的逝世以及當時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剋制立場激發了台灣、香港兩地的保釣行動。10月6日,即陳毓祥舉殯當日,由台北縣議員金介壽和香港立法局的曾健成議員領導的新一輪保釣行動,於基隆租用了上千艘漁船出發駛往釣魚台列嶼。礙於船隻眾多,日本方面不便攔截,使參與者在10月7日成功登陸釣魚島,並一同在島上同時揮舞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及五星紅旗的旗幟,以表示釣魚台是所有中國人的地方。當日,臺灣建國黨的成員在香港保釣人士下塌的酒店外示威,並焚燒了兩支五星紅旗。其後日本青年社向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發出恐嚇信,表示會殺死所有中國人。10月9日,保釣行動委員會成員闖入日本駐港領事館,在館內高唱義勇軍進行曲達半小時。

日本民間的立場

日本的民間意識形態和官方立場的差別顯示於教科書內容上。但對此須注意,日本沒有國家統一的教科書公司。國家只「檢定」其內容格外脫離社會共識與否。

日本教科書比周邊國家以及地區擁有多樣性和自由性。

官報立場表現於日本最嚴密的國土地理院的發行的地圖上、而民間意識即表露出各種教科書內容如下:

1956年,全國教育圖書出版的《日本歷史地圖》,不含釣魚台。同年日本地圖學會編纂,日地出版株式會社發行的《新修日本地圖》,也不含釣魚台。但対此須注意,日本沒有國家統一的教科書公司、即意味着幾個教科書公司的表現內容紛紛不同。

1962年,日本書院出版的《社會科中學生之地圖》和《高等地圖》不含釣魚台。

1963年,日本書院出版的《高等地圖》,不含釣魚台。

1964年,日本書院出版的《最新高等地圖》,不含釣魚台。

1969年,日本書院出版的《最新詳密地圖》和鈴木泰二出版的《日本的地理》,均不含釣魚台。

日本左翼歷史學家井上清教授在1972年的專著《「尖閣」列島———釣魚諸島的歷史解析》中指出,經過查閱歷史文獻,他認為釣魚島在日本染指之前並非該國宣稱的「無主土地」,而明確的是中國的領土。不過正如井上在第一章所表明的,自己從未研究過中國的歷史地理。

1978年,指定暴力團住吉會系右翼團體日本青年社在魚釣島(釣魚台)建立燈塔,該燈塔於2005年為日本政府接收。此外,有民族派團體曾經在昭和50年代(西元1975~1984年)在魚釣島(釣魚台)放置多頭山羊,嚴重破壞該島獨特的生態環境,日本國內亦有將這些山羊排出島外的呼聲。

日本原國際貿易促進協會常任理事高橋莊五郎經考證認為,釣魚島等島名是中國先取的,其中黃尾嶼、赤尾嶼等固有島名,明確無誤是中國名,與台灣附屬島嶼——花瓶嶼、棉花嶼、彭佳嶼等相同。同時日本並沒有用「嶼」來命名過任何島名。

民間行動

1970年代保釣示威

1970年代保釣示威最早可以追溯到1972年在聯合國總部由台灣留美學生發起的保釣運動,中華民國第十二任總統馬英九及其老師丘宏達教授亦曾參與這項運動。其後在台灣也爆發相關的抗議,主要是因為華府和台北仍保有外交關係,中華民國政府係直接當事人。保釣運動引發了台灣青年對國際政治與臺灣民主的反省,推動了後來的台灣鄉土文學論戰與民主化運動,保釣因此是台灣歷史重要事件之一。但1990年代之後,由於台灣政治生態發生變化,主張台獨之人士漸次贏得選舉擔任要職,在面對日益增強的中國大陸武力威脅下,強調透過美日台安全合作以對抗中國大陸;為了換取日本政府支持「美日安保同盟」範圍納入台灣以對抗中國大陸,遂對民間之保釣主張與行動消極以對。

日本官方以及美歐地區部份觀察家認為,中方是因為釣魚台附近的海床有豐富的石油,而更重視主張對當地的主權。日本外交部網站資料認為,在1970年代以前,兩岸都不曾對美國將沖繩與釣魚台列嶼視為同一行政區管轄表示異議,是以沖繩歸還條約之後的異議乃是來自覬覦石油天然氣,而非兩岸所稱的傳統上台灣漁民的活動範圍。漁民權益只是兩岸政府的藉口。

另一方面,港台民間保釣確實與東海石油沒有關聯。當時台灣與香港都已屬於較為開放的社會,高校青年普遍都對社會問題非常熱情,而碰巧當時的社會問題,加上美國把沖繩縣交還日本,使當時大學生留意到被美國佔領的釣魚台列嶼將會連同沖繩縣一同交給日本政府。因此,台港的大學生上街示威,但被兩地政府強力制止。但也逼使兩岸政府表態,宣示有關地區的主權。

1978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簽署《和平友好條約》。日本右翼團體在政府默許下,於釣魚台修建直升機場,其後中國派出200多艘漁船到有關海域宣示主權,日本人放棄建機場計劃。當時鄧小平向日表示,釣魚台主權問題可在日後慢慢解決。

1990年代保釣示威

1992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通過《領海法》,正式將釣魚台島列入中國領海範圍,日本政府提出抗議。

1996年9月26日,香港保釣人士陳毓祥從船上跳下釣魚台附近海域以宣示主權。但由於當地水深浪急,陳毓祥被海浪拋高至頭部撞向船身而昏迷,不幸遇溺殉命。

2000年代保釣示威

從2000年開始,中國大陸,香港有過多次有合作的保釣行動,他們租用福建漁民的漁船前往釣魚島宣誓主權。前一階段民間保釣以港、澳、台地區民眾為主體,大陸民眾鮮有參與。

3月24日,中國大陸民間保釣第四次出航保釣,共有馮錦華、張立昆等7人成功擺脫日艦堵截,登上釣魚島。

2006年保釣運動

2006年10月22日香港保釣行動委員會的「保釣二號」漁船載着中國大陸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保釣人士起程前往台灣,預定於抵台後與台灣及海外保釣人士會合併一同出發往釣魚台宣示主權,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表聲明警告日本冷靜對待保釣人士。但因為受到台灣當局的阻撓,最終只有「保釣二號」一艘船前往釣魚台。但「保釣二號」進入釣魚台海域後遭到日本海上保安廳艦隻和偵察機包圍,並遭日方艦隻撞擊驅逐,結果「保釣二號」在距離釣魚島10多海里的水域停下並為十年前於保釣行動中在釣魚台海域溺斃的陳毓祥舉行公祭儀式後便被迫回航。中國大陸外交部只發表嚴正聲明。出於維護地區穩定的目的,兩岸都沒有派出軍隊參與保釣運動。

2008年日艦衝撞聯合號事件

2008年6月10日凌晨2點左右中華民國籍瑞芳鎮之「聯合號」海釣船於釣魚台海域從事娛樂休閒,遭支援第11管區的日本海上保安廳第10管區巡視船「甑」(こしき,PL123號)撞沉。船上乘員落水,被日方撈起並載往石垣偵訊,隔天日方釋放船員但卻扣留船長。引起臺灣社會輿論撻伐,中華民國外交部立即召來日本駐台代表表達抗議立場並重申釣魚台列嶼為中華民國主權所有。中華民國總統府方面也於事發第三天對日發表強硬聲明後,行政院長劉兆玄於立法院接受質詢中表示不惜對日本宣戰,最後日本政府釋放船長返臺,事件落幕。

6月15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歐鴻鍊對於日本在14日提出撞沉事件調查報告,表示無法接受,決定召回中華民國駐日代表許世楷以表達「嚴正抗議」。下午,日本第11管區海上保安本部長那須秀雄召開記者會,聲明「使對方船沉沒,船長受傷表示遺憾。這是無法推拖的。」,「甑(こしき)為了確認船名而靠近的行為是正當的,但接近的方式存在過失。賠償的問題也會做適當的回應。」日文中「這是無法推拖的(お詫び申し上げる)」即為「道歉」之意,這是日本官方首次就此事件公開表示道歉。晚間,臺灣保釣人士搭乘「全家福」海釣船前往釣魚台表達釣魚台主權,中華民國海岸巡防署首次派海巡艇護航,於16日凌晨進入12浬內海域,更進一步接近至0.4浬,但海象不佳並未登島,海釣船與海巡艇一同繞島一周之後返航。

6月17日下午,聯合號船長及船員與台北縣長周錫瑋一同召開國際記者會,以事發當時錄影、船方的GPS記錄與日方的雷達圖做比對,指控日本官方在處理撞船事件說詞、調查報告與控訴,皆與事實不符,有刻意隱瞞事實之嫌,使得事件無法因為日本在15日的公開道歉獲得解決。

6月19日,日本第11管區海上保安本部那須秀雄本部長親筆寫下致歉信,信中明確以日文漢字寫出「衷心歉意」字樣。正本由日本交流協會臺北事務所副代表舟町仁志於下午四點前往船長何鴻義家中親手交給何鴻義。影本由日本交流協會臺北事務所長池田維於上午前往中華民國外交部呈交外交部部長歐鴻鍊。

2010年中日船隻相撞事件

2010年9月7日,發生日本海上保安廳11管巡視船PL63與那國號、PS11水城號在釣魚台海域兩度衝撞中國漁船閩晉漁5179號並將中國船長詹其雄扣押的事件。9月8日,中國大陸民間保釣人士在首都北京發起示威遊行,並在日駐華使館前抗議。遊行隊伍揮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高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手舉「滾」字牌和將「日本」二字打上黑叉的條幅站成一列高喊口號,並向日本大使館提交了《抗議信》,信的內容為一張中國古代青銅掛鐘圖片,意為「送終」。參加遊行的保釣人士聲稱,日本此舉不是「挑釁」而是「侵略」,要求日本道歉並做出相關賠償,並且不排除國慶節再次登上釣魚台以及「在周邊打漁」的可能。

同日,香港的保釣人士在日本領事館外焚燒日本國旗,手舉抗議標語,高喊「日本滾出釣魚台」以示抗議,並向日方遞交請願書要求釋放被扣押的中國船長。同時,又有香港的政黨代表前往日本領事館進行情願。遊行負責人表示,將會根據事態的發展制定進一步的行動。

9月24日,日方突然宣布釋放中方船長,船長詹其雄於次日凌晨返回中國。之後,中方要求日方就此次事件作出道歉和賠償。

其他

日本將周邊海域共劃分為11個管區,並由日本海上保安廳管轄。且將釣魚台隸屬於第11管區由日本掌握實際控制權,不過日方無法進行鑽油工程。同時台灣漁民視釣魚台海域為傳統漁場。

以下論點是部分人士認為釣魚台應歸台灣或中國大陸的證據:

1.最早發現釣魚島的是1372年明洪武時期遣琉球國使臣楊載,表示當時中國人是釣魚島最原始的發現者,這比日本人於1884年首次登陸釣魚島的時間早了500年。

2.慈禧太后將釣魚台賜封給盛宣懷的諭旨。但此諭旨存在許多繆誤,已被證明是偽造文書。

3.釣魚台在地質上是屬於台灣大陸棚的延伸,並與沖繩群島間有海溝相隔,並在1683年即被中國人稱爲「中外之界」。

4.釣魚台海域是台灣漁民的傳統漁場。

以下論點是日本提出釣魚台屬於日本的依據:

1.日本從1885年開始調查釣魚台,之後宣稱根據國際法為無主土地,1895年1月在釣魚台設立國標,列入沖繩縣所轄。

2.從1895年到1971年75年間,清朝、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三個政權都沒有在官方場合對日本對釣魚台行使主權提出異議。

對此需要了解以下事實:

1.日本在1895年以前的地圖中,多次將釣魚台群島標示為中國領土,並採用中國對各個島嶼的命名。

2.中華民國遷台後到1972年以前,官方地圖只有尖閣群島(釣魚台日本名稱)的存在,而且將其劃歸日本;而後中華民國政府塗改官方地圖以爭取釣魚台主權(但是還是留下塗改痕跡)。

3.1945年,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沖繩由聯合國託管,由美國實施治權,釣魚台仍置於美國治理之沖繩政府轄下。1971年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固然沒有提出抗議,時任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中華民國也沒有對聯合國提出異議。

4.國際法方面,在島嶼主權爭議上具有最高權威性的(one of the most highly influential)Palmas島判例揭示了三條重要原則:第一,鄰接並不構成國際法上之準據。第二,先發現只能算是未完成的準據(inchoate title)。第三,如果另一主權國先行實施持續且實效之主權支配,而發現國並未提出抗議,則實效支配國之主張優先於單純發現國。

5.大陸架公約是依據領土來定義海床與底土資源開發權利,並非作為領土所有權之依據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未參與簽署1964年生效的大陸架公約。

6.很多人士認爲清朝時期馬關條約的簽訂即一同割讓了台灣附屬島嶼釣魚台列嶼,日本佔領釣魚台的時間與馬關條約的簽訂僅隔三個月。

7.1920年,中華民國駐長崎領事馮冕致贈石垣村民之感謝狀,將釣魚台列嶼視為「八重山郡尖閣列島」,屬於沖繩縣。

8.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到1972年以前,釣魚台被美國佔領而非日本,日本並未對釣魚台行使主權。在1971年美國要將沖繩群島歸還給日本前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都立即對釣魚台列嶼宣示了主權。

中國官方與民間多指出「1944年東京裁判所判決尖閣列嶼隸屬當時處於日本統治下的台北州」。該說法最早見於「當代中國研究,1996年第3期,李洪山,中日釣魚列島爭端及擱置淺析」:「但即使在日據時代,釣魚台同台灣的隸屬關係也曾被日本政府確認。1944年,日本東京法院在裁決台北州與沖繩縣有關尖閣群島(釣魚列島)漁場的爭訟時,判定這些島嶼歸台北州管轄,漁民前往這些島嶼捕魚,需有台北州的許可證。」此文引用1971年基隆市漁會理事長謝石角先生根據記憶之證詞。郭明山經初步查閱,認為「似無」該判決的存在。郭明山先生並根據謝石角證詞調查當時《台灣日日新報》,其説法大致上與李洪山說法有以下出入:

1.事件發生在1939年八月,位於東經123至124度、北緯24至26度間,此一範圍包含釣魚台(25°46'N 123°31'E)、與那國島和西表島之間海域。

2.台灣漁船在該海域作業時遭到沖繩警戒船暴力干涉。受害漁船於同年十月之後提出「刑事訴訟」與求償兩萬日圓。

3.次年1940年四月,經日本中央政府農林、拓務兩省調停,沖繩縣與台灣總督府雙方協商,認為新漁場係在公海上(當時國際常識之領海範圍為三海浬),應由台灣沖繩雙方共同開採該地區之資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台話題的言論管制

2010年9月17日,「釣魚台」已被列入中國國家防火牆關鍵字. 在百度貼吧搜索「釣魚台」顯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本吧暫不開放」,百度i貼吧顯示「請不要發表含有不適當內容的留言」 。韓寒在博客中提到他包含詞語「釣魚台」的論壇貼文被審查。然而「尖閣列島」卻不屬於關鍵字,部分網民因此諷刺相關部門賣國求榮。


資料 : 釣魚台列嶼 - 維基百科


《 本帖最後由 eee000 於 2010-10-3 05:2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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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3 17:43:34 |只看該作者
基本上台灣在這議題上已出局,因為與中國及日本的國力差過於懸殊,說什麼歷史、地理都沒有用,這是一種悲哀,如果人家願意跟你共同開發是給面子,不給對日本來說也只是剛好而已。
所以我們只能在經濟與科技上尋求尊嚴,這可有賴各位在民間的努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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