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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群介紹] 雅美族(Yami)社會運作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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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22 01:00:2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社會單元
夫妻單位為達悟族社會組織最基本的單位,同時也是計算所有社會關係的核心。「親戚」關係的計算總是以本人以及夫妻為中心出發。由於「親戚」在雅美族社會中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包括婚禮、喪葬、復仇、共作等),沒有「親戚」的人缺少後盾,在別人面前不敢大聲說話,也不敢隨便與人起爭執。雖然可能因為如此,所以當地人總是由「較近」的線來連繫彼此之間的關係。可是正因為牽涉到的不只是表面上的稱呼,同時也是兩者彼此之間實際權利義務關係的轉化提昇,因而其所代表的社會文化意義就更深一層。

就如同當地人說「遠親如果常分東西給他,就不能夠結婚」,在此已不再只是表達關係的疏遠,它同時也「創造」了新的關係,使原本已在「親戚範疇」邊緣的人成為像在核心部位的親戚一般是禁婚的對象。一個人可以和另一個人同時是親戚並屬同一祖先。可是同一祖先的人,彼此之間卻不一定是親戚。「親戚」與「同一祖先」是屬於兩不同的範疇,後者以水源為其象徵。「親戚」的計算則是以個人、夫妻為中心,親戚之間彼此一視同仁、同等對待。只有親戚彼此分享知識、技術、食物並成為共作與工作團體的核心(陳玉美,1994)。

傳統的雅美社會中有三個主要的共作團體:漁船組、粟作團體、灌溉團體。每一漁船組擁有一艘由全體成員共同建造的六人、八人、或十人大船。當飛魚季來臨時,同一船組成員共同舉行儀式、遵守禁忌、捕捉及分享所獲的洄游魚類。每一個村落的成年男性各屬於一漁船組,每一個漁船組以一船長,副船長為領袖,每年在飛魚季每一村組織成一漁團,每社(村)首次夜間漁獵的時候,會於海上作祭,指定一船首先入海,由其船長擔任飛魚初魚祭司祭。並非由固定之某一漁船組,或某一位船長擔任,而在每次漁獵前開一次漁獵會議臨時決定。

會議常由漁船長中年齡最長者召集。實際係一種值班制度,當值之船組須先在司祭家中集合,當值班者自己之漁船組須共同提出一頭豬,在船上宰殺,以祭飛魚之靈。祭儀完畢後即可正式捕魚,視該船首次漁獵之魚獲的成績以卜豐漁與否。此為每年一次全社(村)男子集體出漁儀禮。因而飛魚出漁祭儀,可認為是全社(村)一致之祭儀,其司祭祭職代表全社。然而,此一司祭並未有固定規定指明由某一世系群出身, 或者由某一船長擔任,係一種輪值性質;除在作祭以後,該船或其船組每次擔任領隊之首船外餘並無任何特權(余光弘、董森永,2004)。

粟作團體擁有一或多塊成員共同開墾耕作的粟田,並且如同漁船組一般,粟作團體也一起分享共同耕作後的收穫,並舉行祭典。如今粟作團體已不存在雅美社會中,雖然現在的粟收獲祭仍會舉行,但已是全聚落性的規模,而非各粟作團體自行舉辦。漁船組雖仍有活動,但由於雅美人已很少用大船捕捉飛魚,因此船組的存在僅成為一種認同的象徵及內聚的儀式(余光弘、董森永,2004)。

灌溉團體不像漁船組及粟作團,是一個比較不固定的團體。所有使用同一灌溉溝渠系統的田地之地主,都是同一灌溉團體的成員,且只有當共同的水道要挖掘或修整時,才會一起工作。由於一個人所擁有的水田常是散佈於各地,因此每個人都有責任要維護數個灌溉系統。近年來雅美人已開始使用比較耐久的材料(如水泥、塑膠水管等)來建造灌溉渠道,他們已不需要再付出太多的心力在灌溉系統的修護上,同時也減少了團體成員間彼此互動的機會,團體的凝聚也隨之愈形鬆散(余光弘、董森永,2004)。

漁船組及粟作團體雖是自願性團體,但它們的成員彼此間的親屬關係幾乎都包括在雙邊親屬內。漁船組成員資格可由父傳子或岳父傳婿,隨著時間的流逝,構成船組主要成員間的關係會由父子或兄弟關係轉換為第一或第二從表兄弟的關係。當成員彼此間的血緣關係逐漸疏離時,原本的船組便會瓦解,另外再成立數個新的、成員彼此關係較近的團體。

灌溉團體的成員資格就不具有選擇性,一個男子屬於哪個團體完全視其水田所在的位置而定。由於一個人大部分的水田是繼承自其父,因此兄弟所有的水田時常相鄰近,而屬於同一個灌溉團體。有時一個雅美人會因幫助他的親戚埋葬死者,或因別人之侵害必須付出賠償,而獲得一塊水田,在這種情況下,灌溉團體便會加入不具血緣關係的成員(余光弘、董森永,2004)。

現今在雅美社會中,有一種非常普遍形成共作團體的基礎,即是集資購買漁網,集資者共同使用漁網並分享所獲。這種團體的大小不一,在朗島共有三個這樣的漁網組,所有的男子都屬於這三個組中的一個。近年來許多年輕人紛紛到臺灣工作,使得留村者如果要繼續使用機動船時,必須要打破原有漁網組的組織,改採全體一起工作的方式。出海時三個漁網組的網會輪流的被使用,當使用某一組的網時,該組的所有正式成員不論其是否隨船出海,都有權共享該次的漁獲。未隨船出海的其他漁網組成員,就無權分享漁獲(余光弘、董森永,2004)。

此外,尚有使用mapaktouktou漁法較小的漁網組。這種團體的成員資格是非義務性的,成員的加入及脫離較不受限制,成員數也不定。在捕魚時也不限於該組的人才能參加,不論是否該組的正式成員,漁獲由所有參加的人均分,而未參加捕魚的該組的正式成員,只有在漁獲量很大時才能要求共享(余光弘、董森永,2004)。

政治運作
雅美族人的社會組織為父系世系群,即主張父系傳承,而相同祖先的父系親屬緊密連結之社會型態。如前文所述,雅美族人並無明顯的社會階層制度或頭目制度,但由於雅美族人強烈依賴捕魚所發展出來的文化體系,男性另外組成以大船為中心的船組,強化了父系世系群的經濟功能。

 
雅美族人的社會組織為父系世系群


根據官方的紀錄,在1906年至1960年之間,雅美族的人口一直維持著相對穩定的情況,約1500至1650人,1960年後雅美族人口開始逐漸增加,1992年時雅美族人已經達到2834人,2003年3月底時,雅美族人口已經達到3458人。現行的行政體下,蘭嶼設鄉,轄內包括四個村,全鄉包括六個部落,每一個部落都是自主的單元,往昔並無全島性跨部落之政治權威存在。

在現行的行政體制之下,蘭嶼鄉設有一個鄉長及四個村長以管理及執行地方事務,雖然鄉長跟村長都是民選的,但是他們僅有名義上的領導權,每個雅美族部落仍然是各自為政,部落內的紛爭也仍以傳統方式解決(余光弘、董森永,2004)。

 
蘭嶼鄉的六個部落均各自為政,圖為蘭嶼鄉椰油部落


人際關係
余光弘(1989)《雅美社會文化簡介及其維護與發展》一文中指出:「『獨善其身』可以說是雅美人主要文化基調之一。『獨善其身』可說是一種自立自主地各盡其份的自我要求,每個人因其性別、年齡的不同而有明確的社會分工,以及基於此種分工衍生的明確權利義務關係;推而廣之,時間空間與人的關係也更明確地劃分,人在特定的時空中也有特定的言行規範」。

 
雅美族人熱情且愛好和平


因此,若從雅美族人「獨善其身」所要求在特定的時空中要有特定言行的這種規範來看,有時候也表現在日常生活的話語裡。像是雅美族人講話溝通的模式就常常以雙關語或剛好相反的話來隱喻他心裡真正要講的話,如果你只是「聽到」而已,而沒有「聽懂」的話,那麼你可能就會常常有會錯意的情形發生。例如,在雅美族社會裡,如果遇到房屋落成禮,彼此在對唱禮歌的時候不能夠把對方讚美得太過度,要唱到適可而止就好了,如果把對方讚美得太過度反而是一種詛咒了,好像你把一個人讚美得很行、很厲害,這樣是會招來天神嫉妒或鬼靈侵害的。在雅美族的社會文化脈絡裡,「過度的讚美」有時候反而是用來詛咒別人,對別人的後代也會有不好的影響(楊政賢,2004)。

文出: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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