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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部落格講股 金管會要列管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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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2 12:37:2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2010-10-20 工商時報 【記者陳碧芬/台北報導】

金管會證期局最新研擬修改辦法,要讓網路世界的虛擬投顧老師「現形」,實際納入投顧事業管理項下。表為管理投顧部落客的辦法。資料來源:金管會。


     金管會證期局最新研擬修改辦法,要讓網路世界的虛擬投顧老師「現形」,實際納入投顧事業管理項下,包括個人部落客、撲浪客、推特客等都要回歸投顧事業管理範疇,禁止以任何方式向投資大眾傳送沒有分析基礎或根據的建議買賣訊息,若有違反者將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解職、停業、撤照等罰則。

     管理部落客等的法則,已納在電子簽章法規範的「電子文件」,如數位化的文字、聲音、符號等,將首度白紙黑字成為投顧問市場的管理禁令。

     金管會證期局主任秘書吳桂茂表示,這是為了加強投顧業的管理作業,而且,若是投顧業者違反規定,將回歸母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根據第104條進行裁罰,最重會被處以解除職務。

     若是至今都不在投顧業任職的分析師,在網路上散播不實投資、報股市名牌,影響市場秩序,誘使網友誤信而買進,則會觸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條及105條,罰則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上述的相關細節,在證期局昨天進行預告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修正草案之中,金管會表示,在預告程序過程,各界意見均將考慮採納。

     該項修訂事項,亦包括投顧業在各種傳播媒體上,提供投資分析的節目應錄影及影音保存年限規定,由2個月延長為1年;而且,投顧業從事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的內容,也應該錄影及錄音。至於「電子文件」的新增管理,則在該法的第16條第16項下,投顧業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及宣傳資料等行為上。

     金管會官員解釋,雖然網路世界為個人行為,且個人言論是在言論自由範疇,但若個人要從事投資分析建議,尤其是股票投資,就應該納入投顧事業之內,即以公司名義,不應該用業務人員的個人名義分析,如此才能清楚劃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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