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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睡到一半 檢查下體 受夠告老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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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24 13:49:2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一、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應以誠摯相愛為基礎,相互尊重、忍讓與諒解,共同建立和諧美滿幸福之家庭。倘其一方予他方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生婚姻之破綻,此時就是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依我國民法之規定,被虐待的一方是可以據以訴請裁判離婚的。
二、但是夫妻摩擦在所難免,並非任何摩擦,導致一方感受痛苦,即可認定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應該自兩性平等之地位,維持人性之尊嚴,並斟酌夫妻雙方之地位、教育程度等等情況,來作綜合判斷。本案中,張姓男子僅因懷疑妻子外遇,經常半夜將妻子喚醒,以手電筒檢查私處。此種精神虐待無疑會產生不可忍受之痛苦,並且嚴重傷害妻子之尊嚴。鄭姓女子當然得依民法的規定,訴請裁判離婚。如有強行逼迫的作為,可能還觸犯刑法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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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心的媽媽從小就給予我們家姊妹很保守的觀念,所以我們姊妹都僅尊母命.
嚴格保守的要求自己的行為,可是很不幸的流心的姐姐也因此而受害.
她的第一次是被強暴的,而因為保守的傳統觀念不敢張揚,都沒有告訴任何人.
只好決定默默的嫁給他...
可是姐姐結婚的這十幾年來一直被她丈夫精神虐待,直到她受不了了才說出來.
雖然我們很替她抱不平,也曾經一再替她想辦法要讓她脫離那個可怕的男人.
可是她又一次因為傳統觀念的束縛,怕東怕西...也怕孩子沒有健全的家,
而選擇繼續忍耐,看著她因為憂鬱症而要長期吃著藥來控制...
也因壓力過大而弄壞了身體...真的很不捨但又無奈..唉...
所以...奉勸諸位女性們多知道一點保護自己的法律常識,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並且...如果真的受虐待就勇敢的跳出來吧,別讓傳統束縛困住了妳而讓自己活的不快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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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30 21:05:37 |只看該作者
哈 真的有這種事
還蠻好笑的
原po該應是女的吧
夢也 該用戶已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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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30 22:51:34 |只看該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發言或禁止訪問或刪除帳號,本文內容已被系統自動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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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31 02:50:34 |只看該作者
我覺得結婚前應該要先同居一陣子
這樣雙方才能知道對方是不是自己想要的~生活習慣是不是不合
如果合了的話在考慮往下走
但是如果是結婚後發現對方人格大變的話
那麼.........不要懷疑......離婚吧
這樣說雖然好像有點無情
但是繼續下去受傷的是你
希望這種不幸的事情不要再發生了
愛他~請照顧他^0^
           閃光彈萬歲∼ 

死團成員請帶著墨鏡跟可魯逃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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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31 12:59:28 |只看該作者
昨天
苗栗公館鄉戶政事務所
發生夫殺妻命案
家暴陰影下
又多一個冤魂
不適合
就離開吧
多找人幫忙
少一分危害

權天使(三級)

*~活出屬於自己的風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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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31 14:43:50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NTUMED90 於 2007-8-30 21:05 發表
哈 真的有這種事
還蠻好笑的
原po該應是女的吧


這位大大...
看到這種是怎麼會好笑ㄋ
請問你有把文章看完嗎?
回這種話
真讓我覺得你不尊重女性
只有夜之神
     能聽見月之聲               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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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9-26 23:16:31 |只看該作者
對啊!
別說是身體的凌虐了
光是夫妻間作那檔事的時候
如果沒經過同意
都可以提告
最可怕的是妨害性自主罪是公訴罪
沒得撤銷低...
所以啦!!
夫妻間還是相互尊重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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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9-27 01:21:13 |只看該作者
近年來
女權逐漸受到重視
「性自主權」也獲得法律保障
民法也會依照風俗、習慣和社會觀感
逐步修正合乎情宜的法令

所謂性自主權
除了拒絕不想要的性接觸與性行為之外
亦包括追求性的愉悅和滿足的權利
而性自主權
可自由決定是否發生性行為
性行為之對象以及如何發生性行為等
均與 人格不可分離
已為受憲法規定保障之基本權之一

提出個人薄見
請各位大大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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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10-3 20:31:58 |只看該作者
多尊重女生啦~女生也請多給男生一些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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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10-4 06:53:57 |只看該作者
現在的人真是什麼都有~這種人告他是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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