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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臥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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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交通判決..你不可不注意的事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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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15 23:27:20 |只看該作者
我上次在十字路口被一位逆向的歐巴桑嚇到,她竟罵我:你是沒眼睛在看喔!
遇到原始人好了!====ha...ha...ha...ha...
一個女學生在車站電請男同學(非情侶)用機車載回學校,
途中因為閃避車輛,後座女同學因為無扶手而墜落地面致死!!
結果女同學家人對男同學提出告訴,並連帶民事賠償
雖然雙方已經以數百萬和解金和解
法官還是判決,男同學過失致死罪!!
這樣大家還敢騎車或開車載人嗎??===非情侶??==情侶也是一樣啦...有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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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16 22:38:15 |只看該作者
停在路邊停車格   阿伯騎腳踏車自己去撞路邊車輛   車主也是有事阿!  很多法規還是有些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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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09-1-17 10:26:41 |只看該作者
沒辦法這就是法律"~~
像我騎摩托車在陸上明明雙縣道路很大條
對方脫板車為了好下貨逆向行使在到車
很奇怪那脫板車離我不到500公尺聯煞車
都攬的殺了~有一次出車禍也是雙縣道
我騎車再我前面摩托車的左邊我那十跟她車劇
20公尺以上~後來她緊急煞車我也煞車
一開始沒撞到~後來我要鈔車她又網左邊靠
我又煞車第3次我剛起步她就緊急煞車~
我跌倒受傷她沒事~我自知撞到人醫定會賠償的
後來對她一職跟我有的梅的後來知道她酒駕
交通警察來才不用陪反到過來交通警察說我
運氣好遇到酒駕不然是我要陪~我問為什麼她只說了依據~
未保持行車距離~我當下心理真的OOXX到不行
明明她過來的又狂緊急煞車~我數度只有20我也錯了~"~
真的騎車開車都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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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09-1-22 04:53:56 |只看該作者
相對於國內以及國外的法律及人情

國內的是  情  理  法  情字擺第一

國外則是  法  理  情   人情擺最後

我覺得這完全是民族風氣  只是看你認同的是哪一種作法

雖然上面三件事情感覺真的很扯

可是我覺得要是以國外的作法

相信爭議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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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5 17:30:18 |只看該作者
要看檢察官的自由心證,還有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再來才是移送法院由法官判決,但是檢察官怕事所以你只要有莫須有的過失是一定移送的,而鑑定委員會又不是什麼專業人士組織,所以啦其鑑定結果部份會與事實有出入(前幾年就有案例鑑定結果被路口監視器給徹底推翻),法官是只要你有一絲一分一毫的成分大部分會判你有罪啦!因為他怕事。不過別怕啦!只要法理上確定沒肇責你管他法官怎麼判,就繼續上訴啦!以法律的觀點作答辯,決不能讓他羅織罪名,如果他還是情理法來判決的話~~~就告他瀆職罪呀!因為他是維護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更需要依法行政,決不能有一絲偏頗,否則要他做什麼!當然也有的法官好比包公再世,亂判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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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09-1-29 10:50:11 |只看該作者
平常我開車,,老人,小孩,我一定讓,,但要是遇到,故意的話,我就會給他越開越近,,有種就給我停下來,不要跑,,大部份都是一些中年女性,,真的是,在家待久了,就覺得自己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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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09-1-29 13:16:55 |只看該作者
看了這篇文
才知道我的觀念完全是錯誤
這是我們台灣的交通法制?
若是.....
真的讓我汗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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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09-1-29 20:06:02 |只看該作者
我有我的家庭
我的人生
你白目
我只好倒車.......
這句話好屌  以後騎車 不開快了 ....50 就撞死了 我都齊120...
jchen 該用戶已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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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09-1-30 02:35:51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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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30 12:07:41 |只看該作者
我還是覺得應該以行人的路權為重..不過好像法律規定怎樣就得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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