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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臥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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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交通判決..你不可不注意的事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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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4-5 06:45:07 |只看該作者
jackychou8 發表於 2009-1-2 15:27  
我怎ㄇ覺ㄉ法律好複雜喔~要多學學ㄌ

複雜的不是法律
複雜的是這些所謂的法官
沒有人說恐龍法律
唯有恐龍法官?
台灣人壓根不信任司法由來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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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4-6 13:27:34 |只看該作者
感謝大大的無私分享與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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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4-6 17:19:39 |只看該作者
jiechen 發表於 2008-11-20 23:27  
現在的台灣人根本就是沒有什麼法制觀念!
還都一個觀念...大車撞小車就是大車錯!
車撞人就是車的錯!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這就是台灣的法制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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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6-6 06:38:55 |只看該作者
《遵守路權,人車安全》轉彎車與直行車發碰撞,是否一定是轉彎車的錯?

在交岔路口最容易發生車禍之一,即是轉彎車撞到直行車,此時肇事車輛間之路權歸屬及責任歸責,一向是許多網友打電話來問的問題,道路交通規則認定轉彎車必須直行車禮讓前車車,所以通常鑑定意見結果是轉彎車應為肇事主要因素,即使直行車有未注意前方或超速,亦可能認為是同為肇事原因,那什麼情況可以沒有責任呢?

首先,判斷路權之交通法規部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第102條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30至60公尺處,換入慢車道。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上開規定,核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1項規定之授權意旨相符,應屬有效,通常為法院援引認定交通過失之依據。換言之,轉彎車應等同向或對向無來車或來車距離尚遠才可轉彎,不可搶先在直行車之前轉彎,以免撞及直行車或被撞。鑑定實務對轉彎車會課予至少70%的責任,如直行車無超速情形,轉彎車則負100%責任。

在無「交通號誌」、「主幹道」例外的狀況,尤其,轉彎車免責之情形,甚為罕見!雖然在交岔路口轉彎,在舊法時期(95年前),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可較直行車享有優先路權,惟其後修正該規定,其理由略以:「實際駕車時雖難以認定,反造成駕駛人爭先搶道,發生事故。」故予以修正。因此最多僅在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或直行車車速過快、顯然未注意車前狀況予以減輕責任。


按最高法院 84 年台上字第 5360 號判決:「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   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   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   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亦即相對人已無法採取有   效之「防果措施」時,則由行為人承擔「防果義務」。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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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6-6 07:58:33 |只看該作者
判決
跟裁決
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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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6-6 11:11:42 |只看該作者
雲想 發表於 2020-6-6 06:38  
《遵守路權,人車安全》轉彎車與直行車發碰撞,是否一定是轉彎車的錯?

在交岔路口最容易發生車禍之一,即 ...

茲詳觀開版大貼文後,似乎已逾越「信賴原則」、「比例原則」、「路權優先原則」、「因果關係」……等?。

當被害人如果違反以上原則者,何以能夠主張刑法過失致人於死或傷害?及民法侵權損害求償「與有過失」或「過失相抵」?。
依目前我國交通事故之發生,對於肇責鑑定係採「路權優先原則」為依據,簡單而言,行人與車輛都有注意與防止義務,如有不遵守交通規則規定,就是侵害路權行為,請詳參以下所載新聞案例以正視聽!

行人違規未走斑馬線被撞 受傷騎士求償勝訴

王姓民眾過馬路未走斑馬線,導致林姓騎士閃避不及發生碰撞受傷。騎士提起求償訴訟,士林地院認為,王姓民眾違規穿越馬路應負7成責任,日前判決賠償騎士1萬餘元,仍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林姓騎士民國107年8月間騎機車行經台北市星雲街與康寧路1段106巷口,恰巧遇到王姓民眾沒有依規定走斑馬線,直接橫越馬路,導致與林姓騎士發生碰撞,造成騎士受傷。

王姓民眾抗辯,如果林姓騎士有注意車前狀況、禮讓行人,就不會發生車禍,所以沒有走斑馬線,與發生車禍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認為,斑馬線具有路權劃分作用,能促使駕駛人行經時注意禮讓路人,但車禍發生時,王姓民眾不走斑馬線,不能說與車禍發生沒有相當因果關係,否則將導致路權劃分喪失作用,危害整體交通安全。

另外,肇事責任經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為林姓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王姓民眾違規穿越道路為主因。法官衡酌全案情況及行人行走斑馬線的重要性後,認為王姓民眾應負7成過失責任。

判決書並指出,精神慰撫金主要是考慮林姓騎士受傷對精神造成的痛苦,而騎士提供受傷後的就醫單據本來就少,車禍後不久回復正常生活也合於情理,因此,衡酌騎士傷勢為左膝鈍挫傷、經一次急診治療,慰撫金應酌定為新台幣6000元,判決王姓民眾連同騎士機車維修費用、醫藥費、慰撫金,應賠償共1萬1564元。


資料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267289

《交通規則摘錄》
(一)民眾任意穿越馬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2、3款規定:「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處新臺幣300元罰鍰」、「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二)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2、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以內。
3、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3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4、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5、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三)行人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是否有絕對路權,依據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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