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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路權,人車安全》轉彎車與直行車發碰撞,是否一定是轉彎車的錯?
在交岔路口最容易發生車禍之一,即是轉彎車撞到直行車,此時肇事車輛間之路權歸屬及責任歸責,一向是許多網友打電話來問的問題,道路交通規則認定轉彎車必須直行車禮讓前車車,所以通常鑑定意見結果是轉彎車應為肇事主要因素,即使直行車有未注意前方或超速,亦可能認為是同為肇事原因,那什麼情況可以沒有責任呢?
首先,判斷路權之交通法規部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第102條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30至60公尺處,換入慢車道。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上開規定,核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1項規定之授權意旨相符,應屬有效,通常為法院援引認定交通過失之依據。換言之,轉彎車應等同向或對向無來車或來車距離尚遠才可轉彎,不可搶先在直行車之前轉彎,以免撞及直行車或被撞。鑑定實務對轉彎車會課予至少70%的責任,如直行車無超速情形,轉彎車則負100%責任。
在無「交通號誌」、「主幹道」例外的狀況,尤其,轉彎車免責之情形,甚為罕見!雖然在交岔路口轉彎,在舊法時期(95年前),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可較直行車享有優先路權,惟其後修正該規定,其理由略以:「實際駕車時雖難以認定,反造成駕駛人爭先搶道,發生事故。」故予以修正。因此最多僅在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或直行車車速過快、顯然未注意車前狀況予以減輕責任。
按最高法院 84 年台上字第 5360 號判決:「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 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 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 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亦即相對人已無法採取有 效之「防果措施」時,則由行為人承擔「防果義務」。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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