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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臥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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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交通判決..你不可不注意的事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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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2009-1-30 13:04:11 |只看該作者
看了你的案例後,以我在美國居住及開車30多年,
加上平時所見所聞,是有先例可循的,馬上判定我一點事都沒有,
因為這些行人都已先違反了交通法規,
只是可能會有些經神上的壓力而已,畢竟死了人,
可是看了你的解答後的驚訝,只能慶幸我不用在台灣開車,
台灣法官根本不懂人權而濫用人權這個字,
美國人認為人權是以不干涉到別人權利為限,
每個人都要遵守法規,只要駕駛人沒有違規而行人違規穿越馬路,
在無法避免的情況下駕駛人是無罪的,台灣居然認為行人有更大的人權,
難怪台灣行人敢到處橫衝直撞,一點也不怕車,原來他們有法律保護傘,
嗚呼哀哉台灣交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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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2009-2-1 23:31:51 |只看該作者
台灣人 真的是目無王法 亂亂來
初一載我媽回娘家
走北二高,有個王八蛋一直佔用內側車道-時速100
也不願意讓道,這時我切到最外側車道,超過它之後
打方向燈要切回第二線道的時候(當時一共有三線道)
他不打方向燈也跟著切來2線,若不是反應快
時速110嚓撞會發生什麼事也不知道了
所以囉!! 台灣人不是不好,只是有很多白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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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2009-2-7 01:43:48 |只看該作者
台灣的觀念實在......有點無言!錯就錯~
還有什麼應注意而未注意的!什麼責任歸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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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2009-2-7 18:11:09 |只看該作者
台灣的交通事故 撇開明顯的違規事實  警方通常要兩造先自行和解方 於是一 交通工具比較小的 佔上方
二兩方比較有來頭 比較大聲 比較兇悍的佔上方三 比較通顯法律的站上方 四 比較皮的佔上方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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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2009-3-12 21:57:48 |只看該作者
應注意而未注意.就是這一條讓許多開車朋友吃了暗虧
捨法律啊!!??忽然衝出來的.哪一個會注意到啊?????

改天法官大人你開車.我衝出來讓你撞.是你應注意而未注意我衝來   

看     捨個法律條款        對方機車超越雙黃線.差撞我跌倒.而我盡量開車閃避方向盤往右打差點撞到路燈

看      我還是花2萬      花錢了事     看    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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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發表於 2009-3-15 17:03:20 |只看該作者
所以呀,外國人看誰不爽,就等他違規,撞給他死... ...

在國內喔,缺錢就騎車去給開車的撞,然後先看西醫一次,
後面都看中醫,在跟撞他的講,西醫有健保...、中醫看內傷
,身上的傷只有中醫能治好,傷也好得快...
哈 哈哈,抱歉喔,現在中醫也是用健保看...
是嗎?!每次回診,醫生都要我買2~3瓶中藥,每瓶都要
現金好幾仟... ...。
說到底,是國外好,還是國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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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2009-3-16 00:36:55 |只看該作者
我想事主沒事吧  法 有信任圓則 高速公跟不可能會有人走過吧 這是大家都知道的 事啊
溫銘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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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發表於 2009-3-16 00:46:31 |只看該作者
  遇到以上的類似案例假如到法庭
法官若問你有沒有看到人 請問你會怎麼回答
1有看到 法官:有看到還撞上去所以應負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
2沒看到 法官:沒看到開車沒注意前方狀況所以應負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
所以不管回答有沒有看到都要負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 真是OOXX
這是真實例子 你覺得怎樣回答比較適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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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發表於 2009-3-27 17:41:32 |只看該作者
關與以上!  3點!   必須要撞死人才算
太白木就減速撞上去拔XD 不要死人 就好了(要是運企不好對方掛了...就認命吧)
以上3案  只要沒死對方錯吧  

台灣就是太多白木車!   自認技術一流 不過別人不一定也是一流
所以前看50公尺 後知50公尺  (機車)
汽車請 300 公尺     看人減速就減速不要到了在煞車
看世人在醉 我不醉
過度追求名利又何苦?
平平靜靜 過一生
不就也是種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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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發表於 2009-3-29 13:47:43 |只看該作者
這是真的,我哥的朋友前幾年半夜兩點多在忠孝東路撞上闖紅燈過馬路的老頭。

那老頭穿越的地點離行人穿越到超過所謂的50公尺

很不幸的那老頭被我哥的朋友撞死(我哥朋友那時時速70KM)

最後賠對方30萬 外加7月個月的牢獄之災

台灣的交通真的是太亂了,再加上老一輩的水準過低(年輕一輩的也不少)

搞的對人錯,錯的人對。

難怪一堆有錢人想辦法移民到國外,要生小孩也要到國外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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